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
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五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
(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
(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凡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其招标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第九条 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落实达到年计划的60%以上;
(二)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批准征用土地和拆迁;
(三)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还应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资料和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进度要求等;
(二)必要的资料和图纸;
(三)工程量清单;
(四)明确的标底;
(五)招标者的责任、招标有效期;
(六)主要建材、设备、成品、半成品供应方式、数量、加工订货情况及其价格变化调整办法;
(七)发布招标公告和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
(八)对特殊工程的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九)对投标者的资格要求;
(十)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十一)答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的日程安排;
(十二)合同主要条款;
(十三)招标审批程序。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固定场所张贴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四个以上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适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未成功的,以实行议标,但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两家。第十二条 招标程序:
(一)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二)招标单位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三)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进行招标答疑;
(四)招标单位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投标标书;
(五)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议,公布标底;
(六)招标单位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七)招标单位发送经过核验的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山西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是为完善工程交易中心的全方位服务功能,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本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及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管理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从事各类建设工程管理工作,在技术、经济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评标专家名册是指:由评标专家组成的名册。
评标专家名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立,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评标专家名册中评标专家住所地建立评标专家名册分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省评标专家名册中聘任评标专家建立评标专家库。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实施全省评标专家的考核、培训工作;
(三)认定评标专家资格;
(四)建立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并进行动态管理;
(五)依法查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省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评标专家的推荐、认定工作,并录入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
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册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评标专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培训、定期考核、推荐本地区评标专家;
(三)对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册进行动态管理;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
评标专家名册按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交通工程、铁路工程、化工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等。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获得中级职称满五年并获得国家级执业资格(包括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或者获得中级技术职称满八年;
(二)熟悉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熟悉有关工程的技术、经济标准和规范;
(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随机抽取,按时参加评标工作。
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程序是:
(一)省、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各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招标评标需要,通过信息网络或社会媒体发布聘任评标专家的信息或直接向拟邀请专家单位发出邀请函;
(二)在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填写《山西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登记表》一式二份,附备案材料报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初审或认定;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审,并对拟聘的评标专家组织上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认定为评标专家;
(四)将认定的评标专家按照评标专家名册的专业分类录入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各市(地)按照评标专家的住所地编制评标专家分册。
拟任评标专家应当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一)《山西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登记表》;
(二)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三)1寸红底彩照2张。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招标文件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
(二)就投标文件中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和说明要求;
(三)签认根据评标形成的评标报告和中标结果;
(四)检举和揭发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五)对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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