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信用社属于农村信用社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由于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于是就出现了这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
扩展资料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3.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因此业务手续简便灵活。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二、广西农村信用社跟广西农村商业银行不是同一个银行,具体区别如下:
1.广西农村信用社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正厅级地方性金融机构,隶属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对全区农村信用社行使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能。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连续两年荣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金融机构支持广西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2018年获得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小企业融资服务工作先进单位”的光荣称号。
2.广西农村商业银行是由广西农村信用社逐步改革过来的,目前广西整个自治区正逐步将农村信用社分社改革成农村商业银行。广西农村信用社是广西农村商业银行的前身,广西农村商业银行是广西农村信用社发展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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