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024-12-13 06:06:02  阅读 815  评论 0

摘要:现在的社会形态很复杂,因此,认定起来也是很麻烦的。一、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1、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普通成员和特殊成员。2、第

现在的社会形态很复杂,因此,认定起来也是很麻烦的。

一、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什么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

1、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普通成员和特殊成员。

2、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3、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4、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5、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6、第十条 下列人员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

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因不同原因依法丧失或自愿放弃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中的一项及其以上的;

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非初次婚娶(招)关系的;

通过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交公积公益金的形式加入的;

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形成产权转让关系的。

7、第十二条 特殊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特殊成员因其不同情形享有法定的和集体经济组织赋予的部分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8、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丧失方式,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条件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全体成员会议,按照公开程序,经过公示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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