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事业单位体检标准

 2024-12-13 03:48:01  阅读 626  评论 0

摘要:山西事业单位体检标准为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血压要在标准当中;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恶性肿瘤,不合格;肾脏有极大问题不合格;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双耳均有听力障碍严重,不合格。具体标准详情如下:

山西事业单位体检标准为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血压要在标准当中;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恶性肿瘤,不合格;肾脏有极大问题不合格;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双耳均有听力障碍严重,不合格。

具体标准详情如下:

一、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山西事业单位体检标准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操作手册》根据《标准》上述条文修订情况作了相应修订。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标准》和《操作手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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