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按照《 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是建立的 劳动关系 ,这些单位的劳动者均是合同制职工,没有合同工与正式工的区分。 合同工是相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正式编制职工而言的。区别主要是3个方面: 1.待遇不同:合同工的 工资 是用人部门内部经费发放,工资普遍较低,扣除 社保 之后,会更低;正式工的工资是由国家财政保障,相对稳定,而且工资较高, 退休 后的待遇也不错。 2.工作权限不同:合同工在日常执法行动中,只能是协助执法,而正式工具有执法权,可以指挥合同工协助执法。 3.招聘方式不同:合同工是通过人事部门,或者人事部门自行发布招聘信息,通过面试流程后,与用人部门 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正式工则是通过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和部队军官转业安置等方式获取编制而上岗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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