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全面两孩”政策是在2016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的,在此之后的符合二孩政策条件的,受法律保护和允许。但是在此政策之前的超生情况,应当分不同的情形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违反国家和当地计生政策生育子女,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贵州计划生育条例对于生二孩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对于公职人员超生处罚规定如下:
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予以开除,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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