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转业军人安置政策:
1、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军人”转业以后到底干什么是最好的
首先我们要知道一般的军转干部,国家都是给分配工作的,但是如果想进机关或者事业单位,需要进行考试,择优选用,机关的分数特别高,派出所这一类的单位竞争力要小一些,如果分数不够,那就等分配吧,分到哪里去哪里。
转业后有两条路,要么继续呆在体制内,要么自主择业。
我们都知道,部队生活是很约束的,有很大一部份时间都是待在部队里面的,接触社会的机会是少之又少,我们不难发现,当了几年兵回来的人,对于社会上的一些为人处事的方式、方法,以及社交能力是很差的,这和不经常接触社会是有很大的关联的。
所以说转业还是自主择业,先看看自己水平如何?返回地方,无论多大官位,都是最终归宿。尤其是三级、四级士官,还有军官。问题是,先要评估自己:回地方,能干嘛?有什么资源?如果没有,最好选择转业安置,别把自己看的高。要明白,回地方首要的是照顾家庭,稳定收入才是王道。
其次对于军人士官转业,以前服役城市户口有安置卡,两年就可以转业,现在国家要求人人平等,不管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全部都是没有安置卡了,没有安置卡只能干满12年以上,政府才能给安排工作,士官转业可以到国企,机关事业编,工勤岗位,但是也是需要考试,这个分数是笔试成绩加档案分数,综合起来的总成绩进行排名,择优录用,如果想分到好的岗位还是要在部队多出彩。多学技术。多立功!档案分会很高!
我同事跟我讲过他们那儿曾经有人放弃在北京的万元月薪回老家干有编制的城管。在这样的环境里,公务员身份比什么都重要,至于为什么,我也想不通,但这就是实际情况,所谓公务员的优越感吧,办什么事情都好使。如果是这样的地方,尽量还是安置,日子毕竟不是自己一个人过,为了自己的家庭和将来的生活,家里有一个人在体制内还是有好处的。
至于自主择业,喜欢自由、想得开、不想受拘束、最好有个一技之长,这样的干部选择自主择业是再好不过的。但是自主以后如果没有事做确实也不行。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一条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转业,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军官和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分配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参加工作或参加生产的活动。一般情况下,军人必须服役满12年才能选择转业。义务兵2年,下士3年,中士3年,上士4年,共满12年。普通的义务兵和低级别的士官无法选择转业,只有上士以上的士官以及军官和文职干部才有转业的权利。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一般情况下士兵转业由地方民政局、劳动局等部门负责安置。副团(不含)以下军官由地方人事局负责安置,副团以上军官由组织部负责安置。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法律分析:安置单位有要求,由政府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不可以提供和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个地区的岗位给退伍士兵,
放宽了安置地限制。士兵服役期间如果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可以跟随父母一起安置,也可以在配偶一方安置工作,如果异地安置落户到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需要符合当地落户的相关政策规定。
享受就业补助金。选择政府安排工作的士兵,在回到地方后如果放弃工作安排的,可以由当地政府按照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该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补助金相加在一起的80%,给退伍士兵发放补助金,而且还可以享受创业优惠。
相关保险的接续。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期间内,按照在军地服役的年度缴费工资为基数,参加安置地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队由人民政府缴纳,而个人缴费的那部分则是个人缴纳。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第四条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1)服现役满10年的;
(2)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4)服现役未满10年,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5)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第五条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4)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第六条 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安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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