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所在地应填写户口管理机关所在地。
户籍地址的填写是按照户口簿首页上写明的地址进行填写的,公民的籍贯应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祖父去世的,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户口的,填写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的地方;公民登记籍贯后,祖父又迁移户口的,该公民的籍贯不再随之更改。
因为公民只可以在一个地方办理户口,因此对于户籍所在地是必须按照户口簿原件上面的地址信息进行填写的。此外,如果公民户籍有迁移过的情况,必须按照现最新的户籍地址进行填写,是不能填写原来的户籍所在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主观:
户籍所在地填写,一般以户口簿首页地址进行填写的。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公民只可以在一个地方办理户口,因此对于户籍所在地是必须按照户口簿原件上面的地址信息进行填写的,若公民户籍有迁移过的情况,必须按照现最新的户籍地址进行填写,不可以填写原来的户籍所在地的,具体填写情况可以咨询相关业务办理人员。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法律依据: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收养登记。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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