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的政法体制有不少弊端,但其中最大或最根本的弊端,是公权力体量膨胀,法权结构严重不平衡。法权结构指在全部法权(即法定之“权”)中,公权力与个人权利(包括自由)这两大构成部分的比例。长期以来,我们在谈论政法体制改革时,基本上都有意无意回避了这个最基本的事实,而这个事实恰恰是我国政法体制最大的弊端或政法弊端的最深刻根源。法权结构失衡在现实生活中的总体表现,是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条款实施不够充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体量较小,而公权力体量庞大,基本没有边界,且相当大一部分在法律的“笼子”之外任意游荡。这是一个人们长期以来天天面对,但极少从理论上直面和研究的状况。具体说来,这种状况在不同领域的表现不一:在政治权利领域,其突出表现是公民行使选举权的时候选项少、直接选举的层级低,行使被选举权时参与机会少,积极主动参与的渠道缺乏;在表达自由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领域,其表现是有些基本权利被公权力机构以法律之外的方式任意限制,有些基本权利虽然有具体法律加以保障,但法律规定的限制偏严,且常常不能依法律获得有效保障;在人身权利和自由领域,实际保障状况近似于表达自由领域;至于经济权利,则表现为权利客体范围狭小,自由和市场空间不足,而公权力却客体广泛、看得见的手多而且长;缺乏行之有效的宪法监督(其核心内容是违宪审查)机制维护宪法的权威。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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