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的文言文表达

 2024-12-12 13:54:02  阅读 846  评论 0

摘要:1. 退休 用古文怎么表达 致仕。 古代官员正常退休叫作“致仕”,古人还常用致事、致政、休致等名称,盖指官员辞职归家。源于周代,汉以后形成制度。 一般致仕的年龄为七十岁,有疾患则提前。官员以何官称致仕,致仕后的俸禄数目及是否朝见等待遇,与其原官品、功绩及皇帝的恩

1. 退休 用古文怎么表达

致仕。

古代官员正常退休叫作“致仕”,古人还常用致事、致政、休致等名称,盖指官员辞职归家。源于周代,汉以后形成制度。

退休的文言文表达

一般致仕的年龄为七十岁,有疾患则提前。官员以何官称致仕,致仕后的俸禄数目及是否朝见等待遇,与其原官品、功绩及皇帝的恩宠程度有关。

扩展资料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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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言文表示“退休”的词语有哪些

1. 告老还乡 [gào lǎo huán xiāng]

[释义] 年老辞职,回到家乡。

[出处] 明·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卷二十:“西京洛阳县有一官人,姓刘名弘敬,字元普,曾任过青州刺史,六十岁上告老还乡。”

2. 功成身退 [gōng chéng shēn tuì]

[释义] 身:自身,自己。 指大功告成之后,自行隐退,不再复出。

[出处] 《老子》第九章:“功成、名遂、身退,天之道。”

3. 解甲归田 [jiě jiǎ guī tián]

[释义] 解:脱下;甲:古代将士打仗时穿的战服。 脱下军装,回家种地。指战士退伍还乡。

4. 衣锦昼行 [yì jǐn zhòu xíng]

[释义] 穿了锦绣衣裳在白天出行。 旧时形容在本乡做官,或在外地做官告老回乡,荣耀异常。同“衣绣昼行”。

[出处] 宋·叶适《朝请大夫主管冲佑观焕章侍郎陈公墓志铭》:“大父康伯,相高宗,值逆亮送死,竭臣子力,赖累圣威灵,幸而破虏。临内禅,特诏定第,自请退休,得守乡社。都人称赞曰:‘所谓衣锦昼行者也。’”

5. 衣锦还乡 [yī jǐn huán xiāng]

[释义] 旧指富贵以后回到故乡。 含有向乡里夸耀的意思。

3. 形容“退休”的诗句有哪些

1、老骥伏枥,志在千里。

烈士暮年,壮心不已。——曹操《龟虽寿》 释文:老马伏在马槽里,心却仍旧希望能够驰骋千里,人虽已老,但争霸天下的雄心并没有停止。

2、老当益壮,宁移白首之心;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王勃《滕王阁序》 译文:年纪老迈而情怀更加豪壮,岂能因白发而改变人的心愿?境遇艰难而意志越发坚定,决不会坠掉直凌青云的志向。

3、廉颇老矣,尚能饭否?——辛弃疾《永遇乐 京口北固亭怀古》 译文:廉颇老了,饭量还好吗?表示到了晚年还要为国出力。

4、酒酣胸胆尚开张,鬓微霜,又何妨,持节云中,何日遣冯唐?——苏轼 《江城子》 译文:想当年,冯唐手持文帝的符节去解救战将魏尚,使其免罪复职, 什么时候朝廷能派遣冯唐式的义士来为我请命,让我像魏尚一样受到重用,戍边卫国呢? 5、齿发衰残久退休,衡茅荒寂更禁秋。

———陆游《老叹》 译文:牙齿脱落,头发花白已经退休很久了,衡茅荒凉孤寂更不愿提起秋天了。

6、还君横卷空长叹,问我何年便退休。

———苏辙《题王诜都尉设色山卷后》 译文:将横卷还给您,只余我长叹,问我什么时候才能退休。

4. 用什么词语来形容退休

衣锦还乡、衣锦昼行、功成身退、功遂身退、告老还乡

一、衣锦还乡

白话释义:旧指富贵以后回到故乡

朝代:唐

作者:宋祁、欧阳修

出处:《旧唐书·姜暮传》:“衣锦还乡,古人所尚。”

翻译:富贵以后回到故乡,这是从以前的人就开始向往的

二、衣锦昼行

白话释义:穿了锦绣衣裳在白天出行。旧时形容在本乡做官,或在外地做官告老回乡,荣耀异常

朝代:宋

作者:叶适

出处:《朝请大夫主管冲佑观焕章侍郎陈公墓志铭》:“都人称赞曰:‘所谓衣锦昼行者也。’”

翻译:人们称赞这就是所谓的告老回乡,荣耀异常

三、功成身退

白话释义:指大功告成之后,自行隐退,不再复出。

朝代:春秋

作者:老子

出处:《老子》第九章:“功成、名遂、身退,天之道。”

翻译:大功告成之后,自行隐退,这才符合天德。

四、功遂身退

白话释义:指功成名就之后就退隐不再做官

朝代:春秋

作者:老子

出处:《老子》:“功遂身退天之道。”

翻译:这是大功告成之通道。

五、告老还乡

白话释义:年老辞职,回到家乡。

朝代:明

作者:凌濛初

出处:《初刻拍案惊奇》卷二十:“西京洛阳县有一官人,姓刘名弘敬,字元普,曾任过青州刺史,六十岁上告老还乡。”

翻译:西京洛阳县有一官人,姓刘名弘敬,字元普,曾任过青州刺史,六十岁年老辞职,回到家乡

5. 在古代代表退休的词语有哪些

“致仕”、“致事”、“致政”、“告老还乡”等。

我国古代也有退休制度,但仅仅限于是官吏,常见的称谓有“致仕”、“致事”、“致政”等。《春秋公羊传》上“退而致仕”,书中注释说“致仕,还禄位于君”,意即交换权利于君王。

“告老还乡”就是“老病不堪厘务者”和“老疾不能任事者”主动请辞,提前申请辞去官职,回到家乡,提前退休的情形。古代官吏提前退休比较简单,只要官吏提出申请,皇帝一般都会准许。

扩展资料:

古代的退休待遇: 退休后的待遇关系到退休官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尊的大问题。历朝历代对此都比较重视。

首先是政治待遇上,据《礼记》记载:卿大夫致仕称“国老”,一般官吏致仕称“庶老”,从称谓上就可以看出对老臣的尊重。 到了唐朝,对致仕官员要举行欢送仪式,敲锣打鼓,送归老家。

与现在发一个“光荣退休”的证书或镜框,虽然形式不同,但意思是一样的。 三品以上官员致仕后,仍恩准在朝廷行走,参与国家大事。

明朝的致仕官员在礼仪上依然受到尊重,在参加宴会、祭祀等活动中,仍享有原有职级的礼遇。 其次是经济待遇上,退休后会优厚对待。

汉代规定,年俸禄在两千石以上的官员退休,可领取原俸禄的三分之一作为养老金;魏、晋时期的退休官吏,则干脆委任一个“顾问”之类的闲职,供养起来。 唐代是五品官以上致仕者给半俸,功臣元勋经皇帝特批,退休后可保留全薪。

如名相房玄龄、宰相宋璟致仕时,皇上特批均赐全禄。六品以下官员退休,则赐给一定数量的田地养老。

两宋时期对退休官员的安置和优待,可说是达到了一个高峰。尤其是宋神宗以后,允许带职退休。

官员致仕时,皆晋升一级。致仕后,仍可加衔晋级,参与朝政。

与在职官员比,只是少了一点实权。 明朝初期则规定,三品以上官员按现职退休,四品以下,任现职满三年且无大过者,可升一级致仕。

明中叶改为业绩突出者可升两级致仕。 退休金方面,明初曾规定致仕官食原俸,但很快就予以取消。

后来又规定退休官员一般情况下不发放退休金,但不会让你喝西北风的,若家贫不能自存者,“有司月给米二石,修(终)其身”。清朝也基本上是按照明朝的退休制度执行。

呵案(一个案子的名称)的建立案卷过程中,还有一点,确实是新时代的明证,也就是案卷中关于雇主雇佣条约效力不平等的批评。这个批评文章中明确说到:大凡作为一项法律,例如当时法庭所适用的,它限制男子工作时间,不是同一阶级的立法,所以和宪法保护人人都能受法律均等保护的意义不发生抵触。其理由就像这个法院宣言的那样,所以对它的佣工的不切实际的话,都不处于平等的地位。因为“凡营业人制定规则,其职工实际上悉须受束缚而服从之”。又因为“工人常因惧黜退而服从规则,是项规则 依公允之评判,殆可断言其为有害于工人之卫生与精力”。(引号中的是引用原话,不需翻译)并且直接下结论“两方皆成年人,而对契约,悉认为满意”,然而立法院也可以干涉它,用的就是“两方并不立于平等地位,而一方之对于所订契约,因公共卫生所必要亦当违反当事人配音,而受保护于国家也”。

1892年省法院也有与此类似的批评说:“当少数人经营一种大规模之实业时,彼等有多数之顾客,与依以为生之雇佣,其间显有一种不均情形;如雇主雇佣两方不立于平等之地位,而多数人因与少数人有契约上之关系,而蒙其不利益。故立法院得纠正此项关系,以防止其其欺诈,压迫,及不正当之利益”。

在这次批评中法院承认劳动立法开始制定时自己的见解已经齐备了,那就是缔约权力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有一种特别理由,国家要借此加大力度保护弱者。那要是在古代,法院经常主张劳工和资本拥有者的平等地位,法律偏袒劳工,来抵抗资本拥有者,就会视为某一个阶级的立法。并直接命令某某法院,主张相反,而评论法律的书籍,也一定会严格地批评那个典籍,认为不能根据宪法而自己确立,就整个地屈服于政治的压力。然而缔约权力的不平等,法院即使也能找到他其他根据来自己申述自己的说法,然后长久固定下来作为立法司法保护弱者的根据,保护柔弱的债务者,用来防御强有力的债权者,作为那时所承认的高利律的证据。这之后就有公益律(Publi Utility Laws)建立了,来保护柔弱的消费者,用以抵抗强有力的合组公司。现在就只需要认明事实,就可以制定劳工立法,保护柔弱的佣工,来对抗较有实力的资本家了。这一项立法,如果遇到事实得以表明,那么他们双方确实平等时,也可以拿它反对法律的均等保护。如果他们双方不平等时(那么公共目的就已经表现出来了),而国家不救助受到不公平对待的一方,这就是对一方不能给以法律的均等保护了。

由于承认缔约权力的不平等,与那公共目的的缘故,法院方面往往在某种特殊状况下,常由阶级立法之理论,而进于合理分类之理论;从一方面来说,这两者确实可以相同,大体上一切分类,都是阶级立法。只有法院所反对的一种阶级立法,就是不合理的分类啊。阶级立法所倾向的和所增加的负担,是一种阶级,而对于其他阶级确实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的平等,也无公共利益可言。“合理”的分类,其所利所损足以剔除真正的不平等,而得到公共的利益也就在某一时期为阶级立法者,其后就变为合理的分类。所以由法庭详细判定的过去的不平等者,是真的不平等。而所说的私人利益者,是可以成为公共利益的。由此可以推知美国劳工立法的宪政性质的历史,是一分类立法的理论史啊。各级法院,对于警察在私人财产上伸张的意见不同寻常的是缔约种类,平等或不平等的冲突意见。况且这也是立法家所扶助的公益目的与私家目的的不同啊。假如某几种劳工,如女工,矿工等,法院认为蒙受损害的人,或者认为遭受损害的人,作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没有能力自卫的人,那就要通过立法来要求雇主减少他们所受的损害,并且禁止工人承受这项损害的,就不再视为“阶级立法”,而要认定为“合理分类”了。如果这样就直接命令雇主佣工实现个人的自由,履行两头缔约之事为法律所限制,这样各方确实都享有“法律之均等保护”。大概每一个人,他所受的待遇,跟其他人一样,都是平等而无偏倚的。佣工的缔约权力,假设是增加的,那这效力对于雇主,自行就减损了。大体上某一阶级的一切雇主,都享受相同的待遇;而在这一阶级中的一切佣工,也享受相同的待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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