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交费收据丢了怎么办

 2024-12-12 07:30:01  阅读 105  评论 0

摘要:医院交费收据丢了可以凭缴费记录进行补开。参合农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一律到乡镇农医所补偿。其住院医疗费用一次性在2000元以下的由乡农医所审核报销,2000元以上或对住院资料有疑问的由乡农医所审核后交县农医局复核批准后方可报销,具体报补偿

医院交费收据丢了可以凭缴费记录进行补开。

参合农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一律到乡镇农医所补偿。其住院医疗费用一次性在2000元以下的由乡农医所审核报销,2000元以上或对住院资料有疑问的由乡农医所审核后交县农医局复核批准后方可报销,具体报补偿序如下:

(一)申领补偿时,需带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医疗机构的有效住院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和转诊证明。

医院交费收据丢了怎么办

(二)患门诊大病的参合农民在规定时间,需带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门诊发票及清单、门诊病历、检查报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的门诊大病证明到乡农医所办理。

(三)对已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和参加了学生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出院后既要商业保险赔付又要新农合补偿时,参合农民应先将住院发票原件和发票复印件先交农医所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核对后予以补偿,再将住院发票原件到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发票复印件由农医所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保存,但外伤病人只能原件报销。

(四)住院费用实行限时报结制度,出院后三个月内可随时办理补偿结算手续,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自行放弃补偿。农医所按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应补偿的金额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参合农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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