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自治区律师协会、自治区司法厅机关服务中心等三个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法规、规章,制定全区性的规范性文件;
(二)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各市县区法律援助工作;
(三)组织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四)开展法律援助制度和理论研究;
(五)管理本级法律援助经费;
(六)组织法律援助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负责指导“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八)承办司法厅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2、自治区律师协会主要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3、自治区司法厅机关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承担厅机关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二)承担厅机关委托管理的部分服务性、事务性工作;
(三)承担厅机关交由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厅机关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等。
五、自治区司法厅直属副厅级事业单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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