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可以自由选择。符合资格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办理暂缓就业,允许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派遣前接收单位未正式办理接收手续的;
自主创办企业暂未获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外国国籍生源、港澳台生源、未取得毕业资格、毕业前申请出国(出境)的学生不得申请暂缓就业。
毕业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向学校提出暂缓就业申请,经批准后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省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各高校在网上上报的毕业生就业信息打印条形码(一式四份)并下发到各高校,各高校将条形码按要求分别粘贴在《暂缓就业协议书》。
暂缓就业的相关要求规定
1、《暂缓就业协议书》为三方协议,学校作为协议中的丙方,负责提供用人单位所需的学生(乙方)的表现等鉴定材料。
2、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暂不签发报到证。暂缓就业期限届满,毕业生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就业指导中心将其档案寄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学生回校领取报到证及办理户口等手续。
3、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有就业愿望、但确实暂时无法落实单位的毕业生的后顾之忧,舒缓了严峻的就业现实给他们带来的身心上的压力和重负,使他们可以充分利用政策所提供的时间与空间,通过更多的尝试和锻炼,最终实现成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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