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员工资实行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工龄工资相结合的计薪方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基本工资不低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收入标准的1.2倍。绩效工资以考核为依据,实行考核浮动制,考核合格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50%,考核良好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60%,考核优秀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65%。根据法院工作年限及书记员业务水平确定书记员岗位等级,按照初级、中级、高级书记员分别享受不低于300元∕月、700元∕月、1200元∕月的岗位津贴。在合同期内享有婚丧假、产假、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带薪休假以及社会保险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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