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旗下的单位有哪些

 2024-12-11 15:30:01  阅读 772  评论 0

摘要:法律分析:财政局 经贸委 房管局 工商局 水务局 招商局 质监局 畜牧局 发展计划委 农业局 劳动局 公路局 林业局国土局 卫生局 司法局 建设局 文化局 计生委 环保局 民政局 农机局 县政府办公室 发展计划委员会 计生委 教体局 科技局,下属有地震办公室 公安局 监察局 民政局

法律分析:财政局 经贸委 房管局 工商局 水务局 招商局 质监局 畜牧局 发展计划委 农业局 劳动局 公路局 林业局国土局 卫生局 司法局 建设局 文化局 计生委 环保局 民政局 农机局 县政府办公室 发展计划委员会 计生委 教体局 科技局,下属有地震办公室 公安局 监察局 民政局 财政局 人事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建设局 交通局 农业局 水务局 林业局 文化局 卫生局 环保局 审计局 统计局 粮食局 民族宗教事务理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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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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