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取消了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是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明确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为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注意事项如下:
1、本市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仪器、设备以及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的,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
2、市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中心应当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质量控制督导,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培训工作,继续规范和提升本市职业病诊断服务水平。
3、在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前,为保持全市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延续性,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原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符合现有法律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条件,可继续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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