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填写电梯特种资质状态时,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填写。首先需要确认电梯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是否办理了电梯特种资质的相关手续。如果已经办理了电梯特种资质,那么填写状态应该为“已获得电梯特种资质”。如果电梯特种资质还在办理中,那么填写状态应该是“电梯特种资质申请中”。如果还未办理电梯特种资质,那么填写状态应该是“未获得电梯特种资质”。在填写状态时要注意准确、明确、客观,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麻烦。
招标文件中资金落实情况填“资金自筹”即可。
《招标投标法释义》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一、本法第3条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相关部门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这些项目大都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因此,多数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立项审批。该审批工作应当在招标前完成。一般来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由省级人民相关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相关部门计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些还需报相关部门批准;国家试行的特许权试点项目,由所在省(区、市)的计划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国家计委批准,必要时由国家计委初审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地方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和规模分别由省级人民相关部门和省级人民相关部门的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拟招标的项目应当合法,这是开展招标工作的前提。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应批准而未经批准的项目,或违反审批权限批准的项目均不得进行招标。在项目审批前擅自开始招标工作,因项目未被批准而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国家未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招标时间。
二、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有确定的资金来源,这是招标人对项目进行招标并最终完成该项目的物质保证。招标项目所需的资金是否落实,不仅关系到招标项目能否顺利实施,而且对投标人利益关系重大。投标人为获得招标项目,通常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在资金上也有较多的投入,中标后如果没有资金保证,势必造成不能开工或开工后中途停工,或者中标后作为货主的招标人无钱买货,这将损害投标人的利益。如果是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工程,还会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必须强调招标人在招标时应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保障。从目前的实践看,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一般包括: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的财政拨款、企业的自有资金及包括银行贷款在内的各种方式的融资,以及外国相关部门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贷款。根据本条的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时必须确实拥有响应的资金或者有能证明其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合法性文件为保证,并应当将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投标活动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必须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文件所载内容必须真实,其中关于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的情况必须如实载明,招标人不得做假。
三、本条的这一规定尤其对建设工程的招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由于我国近年来建设市场一直属于买方市场,长期处于僧多粥少的状态,一些招标单位利用投标人急于找到施工项目的心理,迫使投标人垫资施工,这不仅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而且也难以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并按期完工。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本条对招标人的资金保障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法律分析:资信情况是指与信用活动相关的各类经济主体(包括各类企业、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及其金融工具(包括债券、股票、基金、合约等)自主履行其相关经济承诺的能力大小和可信任程度。资信情况反映了经济主体自主偿债能力的强弱。
在市场经济中各个经济主体在社会活动中都离不开信用,借、贷,购、销,人欠、欠我等等一切经济交往,均与信用有直接的关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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