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资格证书奖励构成。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标准的调整与我市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步调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社区工作者在岗20%。与社会工作关联度强的民政事业单位、与社会工作有关联的民政事业单位的社工岗位应分别占该类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30%、20%以上。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有1人参加全国社工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的规定,《通知》要求从今年起,全省民政事业单位要根据与社会工作不同的关联程度,按照《意见》对应的比例标准,逐步增加社工岗位配置,到2020年基本达到《意见》规定的社工岗位配置比例。具体时间进度安排如下:第一阶段到2015年底,两类民政事业单位的社工岗位占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应分别达到10%、5%以上。第二阶段到2018年底,两类民政事业单位的社工岗位占比应分别达到20%、10%以上。第三阶段到2020年底,两类民政事业单位的社工岗位占比应分别最终达到《意见》规定的30%、20%以上的比例要求,并且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有1人参加全国社工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此外,由民政部门主管的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置社工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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