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目录是对每个案卷的索引,卷内目录是对该案卷内容的索引。
1、案卷目录全引目录
文件目录,又称“全引文目录”,是一种基于文件目录开发的新文件检索工具,它以整个文件为范围,整个文件中的所有文件作为检索级别,反映顺序整个文件中的档案实体。
2、归档文件目录
存档文件目录中使用的纸张尺寸为A4(长297毫米,宽210毫米)。
存档文件目录应绑定到卷中,并应准备好封面。可根据需要在存档文件目录的封面上设置全名,年份,保质期,组织(问题)和其他项目(参见图A3)。其中,全名是备案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使用全名或标准缩写。
归档文件目录应根据分类方案和房间号码顺序编制。
提交文件应逐一编目。当通信和回复被视为一个时,只有回复被编目。存档文件目录设置了诸如零件数量,负责人,编号,标题,日期,页码,注释等项目。
(1)部件号:填写房号。
(2)负责人:制作和发行文件的组织或个人,即文件的签发机构或签字人。
(3)编号:要发布的文件编号。
(4)标题:文件的标题。如果没有标题或标题没有标准化,标题可以由自己制定,并增加一个“[1]”。
(5)日期:文件的编制日期,用阿拉伯数字标记8位数,如1990-909。
(6)页面:每个档案的页面。文档中带有和文本的页面是一页。
(7)注意:需要在注释文档中解释的情况。
目录质量要求
1、备案文件应完整和完整。如果手写模糊或可更改,则应修复损坏的文档并进行复制。
2、备案文件中使用的书面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关于民事案件当事人可否查阅、复制案卷材料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民事案件当事人可否查阅、复制案卷材料
1、可以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二、查阅案件材料的程序
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身份证或者律师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摘抄或者复印,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依法查阅案件材料的权利的实现需要满足一定的限制条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所能查阅的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查阅的案件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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