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信息规定

 2024-12-11 10:09:01  阅读 876  评论 0

摘要: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信息规定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 限制高消费 令的;

(五)被执行人 无正当理由 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第二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 执行通知书 》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 法定代表人 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第四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 国家工作人员 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 裁定终结执行 的。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2013年7月17日印发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是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第五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第六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九条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信息的,参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区委组织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先进事迹材料

 区委组织部办公室现有工作人员 名,主要负责部机关后勤保障、党员电化远程教育、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组工内宣外宣等业务,对接市委组织部办公室、研究室、党管科、远程办等科室。自开展 文明科室 评比工作以来,区委组织部把 文明科室 评比工作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等活动相结合,使我们的岗位作风更正,服务意识更浓,工作主动性更强,确保工作更加及时、准确、全面地开展。办公室是组织部工作的枢纽和 窗口 ,办公室全体同志在组织部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的大力协助下,进一步提高了办公水平、办事效率,在各个岗位认真有序地开展工作,各项工作圆满达到了目标要求,取得了较好的工作实绩,为组织部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一、强化 三种意识 ,高标准做好日常工作。

 一是强化责任意识。办公室工作千头万绪,紧迫度和敏感度较高,系统性和程序性较强。只有树立责任意识,才能做到吃苦受累也甘之如饴,才能做出效率高质量好的工作业绩。工作中,牢固树立办公室无小事的理念,认真做好文件收发、存档及上情下达工作。对收发文件做到及时登记、存档;对涉及上报或对下安排的工作按工作性质及时分送到各科室或由办公室按要求办理;对需部领导批示的,及时向部领导请示,并按批示要求及时进行安排,确保了每一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是树立服务意识。以做优做细 服务 为第一要务,切实履行协调、督查、保障三大职能,认真做好办文办会工作。在人手少、事务杂的前提下,积极协调部机关各业务科室,牵头抓好组织工作要点、 工作总结 、工作方案、调研报告以及其他各类文字材料起草工作;在部领导的指导和各相关科室的协助下,完成了各类会议以及各级各类考核等会议的会务和后勤保障工作,注重与上级和区有关部门的上下衔接和横向沟通,协调好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学会弹好钢琴,圆满完成了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三是树立规矩意识。建立每周集中学习制度、考勤签到、车辆公章使用登记和节假日车辆封存制度,严格规范各项工作程序。深入推行工作分工负责制、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来访干部群众满意度。严格落实工作周安排、季小结、年汇报点评制度,理清工作思路,超前谋划部署,促使办公室干部做到作风实、节奏快、效率高。

 二、建立 三项制度 ,努力抓好信息宣传工作。

 一是协调沟通制度。工作中,加强与市委组织部相关科室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下步刊登信息的方向和主要内容,进而协调各科室有针对性地撰写工作信息,进一步提高了信息的采用率。

 二是工作通报制度。为进一步强化区属各党(工)委对信息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大对党建工作的对外宣传力度,及时修订调整党建信息计分标准,明确基层宣传导向,并对区属各党(工)委党建宣传、投稿情况实行每季度通报排名,进一步提高了各党(工)委在各类新闻媒体上刊稿量。

 三是信息统计制度。办公室在认真做好全区各级党组织在各类新闻媒体上刊登稿件的同时,要求区属各党(工)委每月27日前上报本单位党建信息宣传情况,确保了所刊登的信息不漏一篇的上报市委组织部。

 三、把好 三个关口 ,全面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一是严把培训关。 月 日至 日,举办了 区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对全区 名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此次培训。严格按照党员发展计划要求,按照支部推荐、党(工)委初审、组织部复审的工作流程,对人员名单进行认真核实,严格确定培训对象。结合集中培训,认真组织开展集体备课教研,明确教学内容,通过专家视频讲座、专题辅导、讨论交流、自学教材、考核巩固等形式,使党的理论知识入脑入心。采取平时考核与党的理论知识考试相结合的方式,严格考勤纪律,强化作风要求,进一步增强了培训实效。

 二是严把党员入口关。按照 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 的总体要求,重点在 培养 和 带领 上下功夫,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积极推行 公推选优 制度,按照市委组织部年初计划指标,注重在工人、学校、非公企业等领域培养和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三是严把教育管理关。结合巩固深化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主题教育 工作,持续加大各级党组织对 三会一课 等相关制度的贯彻落实,通过 设岗定责 、 组团服务 、 菜单服务 和 圆梦行动 等方式,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

 四、强化 三项举措 ,认真做好党员远程教育工作。

 一是维护站点 常态化 。持续做好站点学习收看和设备日常管理维护,对全区 个终端站点中存在问题的站点进行 分类诊治 。硬件方面,对由于雷击、断电和天气原因引起的机顶盒故障、高频头损坏和线路不通等问题,及时联系进行更换和维修。软件方面,对后台绑定错误、系统故障的,重新进行调试,并及时与联通公司技术人员沟通解决。

 二是管理站点 规范化 。明确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为远程教育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社区党组织书记为直接责任人,站点管理员为具体责任人,建立完善 AB岗 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加强与站点管理员的沟通,针对个别站点信息闭塞,管理员文化素质相对不高,统一整理印发操作指南,加强业务培训;对 一册三薄 的填写记录严格规范,如实记录活动开展情况,并对个别管理疏漏的点管理员提出指导意见;依托后台管理系统采集、统计各站点播放学时,并将排名情况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督促排名末位的站点分析原因,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三是学习内容 多样化 。定期协助站点负责人对终端站点内容进行梳理,有针对性地组织党员干部对党的基本知识、政策理论、专题教学等内容进行学习,有效发挥远程教育在党员干部教育中的作用。

 五、做到 三位一体 ,扎实做好组工信访工作。

 一是全员抓访。建立 部长负责抓、办公室牵头抓、各业务科室分类抓 的信访工作机制,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抓落实,努力形成人人重视信访,人人抓信访的良好局面。同时,设立组工信访接待室,畅通诉求渠道,并要求组工干部在接访过程中,做到 一声问候、一张笑脸、一杯热水 ,认真听取来访者的意见,详细记录来访的内容,登记造册,梳理归纳,使每一名反映问题的党员干部群众真正感受到我们的热情和负责,力争每一个问题都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化解。

 二是全员走访。坚持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党员干部群众的利益作为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在落实组织部长接访制度的基础上,结合 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服务群众 、 党员干部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 等活动,将群众意见多、存在问题多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村改居社区作为重点走访对象,深入党员群众,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积极推行 六做 工作法,即带着责任做、带着感情做、坚持不懈做、随时随地做、就地就近做、因人因事做,把党员干部群众所反映的诉求办理好,给他们一个满意的答复,真正做到问题不出区。

 三是全员督访。建立 办公室跟踪督办、分管领导指导督办、部长办公会集中审核督办 的综合督办体系,对重大信访事件进行全程跟踪,集中审核,及时向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同时,加强同纪检、审计、信访等执法执纪部门之间信访信息的横向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强大的组工信访维稳联合调处机制和处置网络,为改进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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