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人民法院包河区的法官怎么样

 2024-12-10 20:00:01  阅读 695  评论 0

摘要:首先,根据你所述案情,这根本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而应该是公诉才对。因此你写自诉人肯定不对,应该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其次,建议删除:“综上所说,具状人认为:被告人抢劫并伤人情节恶劣,已触犯刑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表述,因为本案构成抢劫罪

首先,根据你所述案情,这根本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而应该是公诉才对。因此你写自诉人肯定不对,应该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其次,建议删除:“综上所说,具状人认为:被告人抢劫并伤人情节恶劣,已触犯刑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表述,因为本案构成抢劫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要等法院审理后认定,你只需要陈述受伤害情形并要求赔偿即可。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合肥人民法院包河区的法官怎么样】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offcn/517775.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1.6580秒, 内存占用1.97 MB, 访问数据库24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