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人格和受教育的权利。
教育学所常说的要树立正确的师生观的问题。从伦理学的角度看,教师要公正地对待学生,首先是要真正尊重和信赖学生。在学生犯错以后不能以该生的平时表现直接判断,要进行仔细的调查,
有的学生平时表现不好,但不是时时犯错,事事犯错。
教师应当认识到,学生也是一个有独立人格的个体。教与学的关系既是一种制度性的授受关系,也是一种人格上完全平等的人际关系。在我国的传统中,教师往往习惯于把自己置于“绝对权威”的地位,往往认为自己当然在人格上高于学生,漠视学生独立存在的主体性。这样当教师教导学生应当公正处世时,学生极有可能报一种不以为然的态度。因为在他与教师的交往中,体会不到应有的尊重或人际公正。所以,古代社会产生的“师道尊严”的观念是有违师德,尤其是有违现代教育伦理的基本要求的。当然,人格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角色上的对等。
第二,要“爱无差等,一视同仁”
教师不能以自己的私利和好恶做标准处理师生关系,应当给所有学生提供平等的学习机会。对不同
性别、年龄、出身、智力、个性、相貌以及关系密切程度不同的学生能够作到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一个最为常见的现象是,教师往往出于虚荣或其他利害有意无意偏爱一些学业成绩好的学生,
而相对歧视或忽视一些成绩差的学生。有意的不公正当然属于明显的师德缺陷,无意的不公正也是应当注意防范的。实际上正是因为后者的成绩差才更需要教师的关怀和帮助。正如俄罗斯的一句谚语所说的“漂亮的孩子人人喜欢;而爱难看的小孩才是真正的爱”。
第三,要公正合理地给予学生评价。
如何对学生的知识、能力、品质和长进程度给予恰当评价,历来是教育工作者关注和讨论的问题,因此,评价公正也是体现教育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有的教师为了讨好学生家长,再对该生评价时隐瞒缺点夸大优点,对喜欢的学生评价都是好,对不喜欢的学生评价都说缺点。所以教师评价学生是要公正合理,做到真正意义上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而不是让这句话只是个口号。
第四,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对学生进行“赏罚”。
要作到“尊重和要求的统一”。一方面要根据学生的实际因材施教,但是另一方面在制度上又不能允许有特殊学生的存在。赏罚本身往往是次要的,学生在意的主要是赏罚所体现出的教师对他们的评价。现代教育的一大难题是如何认识惩罚的教育性。许多抽象地人反对惩罚,尤其是“体罚”,理由是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但惩罚在何种情况下是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的,什么是体罚和一般惩罚的界限一直是人们争论的话题。实际上除了较为严重的损害有背于教育活动的性质和范围之外,一定情况下对学生的惩罚与奖励一样,是有利于他们的成长而不是相反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处罚的程度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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