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分为承压类特种设备和机电类特种设备,承压类特种设备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机电类特种设备主要有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
特种设备的特点:
特种设备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2013年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
我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仍存在较多问题。如:检验资源未能有效配置,检验机构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基础设施亟待改善,技术装备不足,检测仪器陈旧,高新检测装备与技术匮乏;检验机构人员结构不合理。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
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综合检验机构
根据所从事检验工作地区特种设备密度注和特种设备数量注,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类。
综合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数量≤2000台或特种设备密度≤20的,可以申请按丙类条件进行核准;特种设备密度20<≤40的,可以申请按乙类条件进行核准。
规模
甲类: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
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万元
乙类: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
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30万元
丙类: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6人
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10万元
详细的请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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