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培养社会慈善意识,弘扬慈善文化,建设慈善中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慈善事业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民间运作、全民参与、行业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发展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指导、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建立健全由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参与的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就有关慈善事业工作进行交流、沟通和协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慈善事业工作的组织、协调。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慈善事业的推动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慈善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财政、税务、文化广电旅游、民族宗教、公安、市场监管、教体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相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残联、工商联及红十字会等各类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支援服务。
鼓励宗教界团体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鼓励和引导港澳台同胞、华人华侨参与慈善事业。第七条 市民政部门加强培育发展区域性慈善联合组织以及支持类、咨询类、评估类等慈善行业组织。
慈善行业组织依法开展下列慈善事业促进活动:
(一)参与相关政策、规划制订,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权益;
(二)推动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慈善项目实施等方面的行业交流与合作;
(三)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四)加强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的品牌建设;
(五)开展行业监督和评估。第八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向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重病患者、受灾人等特殊人员提供精神安慰、劳务帮扶等慈善活动。
倡导在单位内部、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引导捐赠闲置物品,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第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鼓励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码头、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
鼓励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公证等机构在为慈善活动提供服务时实行费用优惠。第十条 市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资金扶持、提供初创服务等措施,重点培育提供公共服务和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体、生态环境、应急救助等社会服务机构和设施,提供社会救助服务。
鼓励发展资助型慈善基金会,引导成立企业基金会、家族基金会、社区基金会等各类慈善基金会。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鼓励慈善组织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建立健全慈善组织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第十二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鼓励捐赠股权、知识产权收益、技术、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标的的工作,支持慈善组织依法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创新慈善活动,鼓励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依法开展网络募捐。第十三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鼓励和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镇区、社区(村)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以市捐助接收站为中心,以机关和镇区捐助接收站、慈善超市、社工机构为网点的社会捐助网络,建设困难群体物资需求和物资配送管理系统,为慈善捐赠接收、开展经常性扶贫济困等慈善活动提供服务平台。第十四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慈善组织合作,根据社会需要定期开展慈善活动。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开展慈善救助活动时,可以邀请志愿者参与救助对象核查、救助项目实施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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