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文化艺术工作的政策,起草地方性文化艺术法规草案及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省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拟订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
(六)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少儿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八)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监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九)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有关工作,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十)拟订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十一)拟订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
(十二)归口管理全省对外和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文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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