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设定财务总监,为什么还有必要设定税务总监?
两者工作重点不一样,税务和财务虽然联络紧密。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税务总监负责税务筹划等
私企的财务总监敢得罪税务科长吗?
你的想法不对 财务总监让你怎么说你就怎么说就成了 税务局与企业是鱼水关系,你不能把税务局看的太大。 你们财务总监的处理是对的,当然,在与税务科长沟通中,你大可 说你们领导不同意,要不你和我们领导再说一说,就这样就成了
财务总监没有签合同。公司有偷税行为。财务总监要不要负责任?
要负责任的
财务总监资格证书有必要去考吗?费用太贵了
现在有几个财务总监有这个证书的。
你有这个证书你就能当财务总监了?
没啥用。
财务总监有多重要
一、财务总监的工作范围:
编制报表;
制定制度;
会计核算;
资产管理;
税务处理;
内部控制。
全面预算;
融资活动;
资金管理;
产品定价;
成本控制;
财务战略;
资本运营;
绩效考核;
企业及财务风险管理和控制。
二、财务总监为什么重要,有多重要?
通过以上财务总监的内容不难看出,财务总监干的不只是财务的工作,甚至包括企业整体运营和商品定价。
所以,财务总监的工作很重要,财务总监的工作是以资料和市场的大趋势说话,对所有的财务工作和一些重要的企业决策都具有指路标的作用。
市场总监 财务总监哪个更有前途?
市场总监更有前途,但是财务总监已经是很高的位置了,基本上不是老板的亲信是不行的,在同样的时候财务总监说话更管用
企业里生产总监 销售总监 财务总监 哪个轻松
这个要看从哪个方面来考虑“轻松”了。
就工作强度而言,毫无疑问是财务总监;
就工作自由度而言,就是销售总监了。
出于对财务总监责任定位不同财务总监委派制可分为什么型别
一、会计委派制的优点
(一)会计委派制可以防正会计资讯失真,维护所有者的利益。时下,假、假账、假报表到处可见,会计资讯失真现象非常普遍,这无疑增加了报表使用者决策的难度。造假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利益驱动,有的了为木部门的区域性利益和短期利益不惜牺牲所有者等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利益,使的资产不能增值甚至不能保值,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会计委派制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良,这也是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初衷。实行会计委派制可以防正虚假的会计资讯,防止所有者权益受经营者的侵犯。
(二)会计委派制有效地摆脱了会计人员与单位之间的依附关系,使会计人员的工作相对独立。我国现在实行的会计管理制度是任命制,会计作为一种管理活动直接依附于,会计人员成为的一员,与经营者存在着利益和职业上的依附关系,这势必造成会计监督的不力,而会计委派制使会计人员摆脱了与单位的这种依附关系,能够相对独立地工作,能够依法大胆地抵制的不合法行为,使会计工作进入一个良性的回圈。
二、会计委派制的缺点
(一)会计委派制缺乏法律依据。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条法律规定会计人员应采用委派制,尽管《会计法》第五条规定:“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的财政部门管理木地区的会计工作。”但只是规定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并没有规定的会计人员须由财政部门委派。因此,委派制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援,不应强制执行。
(二)会计委派制与现代制度相背离。建立现代制度是改革的方向,现代制度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政企分开,要求部门为提供一个宽松的经营环境,是市场的主体,应该有自主的经营权,当然也应有会计人员的任命权。而会计委派制将会计人员的任命权集中到了部门手里,不利于政企分开,不利于现代制度的建立,势必会拖改革的后腿。
(三)会计委派制不利于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会计的职能有核算、监督、预测、分析、决策,而会计委派制使委派的会计人员与格格不入,只强调会计的监督,弱化了会计的预测、分析、决策等其他职能,使会计这一领导的参谋没有了用武之地,不利于会计管理职能的发挥。
并购公司必须派财务总监吗
一般情况下,资金往来和业绩控制是管理下属公司的关键,所以财务要派人,最常见的是认命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辞职要公告吗
财务总监辞职是不要公告的,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 *** 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字,至少储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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