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间包含在审结期限内,具体开庭时间由法院安排
一: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二: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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