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以下简称普通雇员)的公开招聘工作,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雇员员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招聘普通雇员的, 应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但应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所从事专业或所学专业与拟聘雇员岗位对口的,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
(一)应聘岗位属于市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的本市事业单位当年度人才紧缺岗位的;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高级技师资格的;
(三)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
(四)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且为本市户籍人员配偶或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深部队军人配偶的。
本市事业单位当年度人才紧缺岗位目录和具体应聘条件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 招聘普通雇员原则上应当面向本市户籍且持有《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的人员公开招聘。已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雇用满1年以上且非因违法违纪解除雇用关系的人员,其自解除雇用关系之日起2年内视同持有《合格证》。
前款规定人员确无法满足岗位需要的,经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面向未持有《合格证》的本市户籍及市外人员招聘。市外人员应聘普通雇员除应具备岗位要求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应聘普通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雇员义务;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应聘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的,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五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亦可由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普通雇员招聘的组织实施。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普通雇员招聘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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