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还有一种情况,即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将会丧失教师资格,而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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