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百花山和松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
(三月十五日 京政发[1986]39号)
为加强百花山、松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林业部颁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结合两个自然保护区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百花山、松山自然保护区均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市级自然保护区。
百花山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天然植被、地貌、动植物种资源和风景资源,使其逐渐恢复华北山区典型的自然面貌,成为科研和教学的基地。
松山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天然油松林、其他针阔叶林、山顶草甸和自然景观,使其成为保存山区动植物种资源和野外生态学研究的基地。
二、市林业局是全市自然保护区的主管机关。百花山、松山自然保护区分别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管理,日常工作分别由两个自然保护区管理所负责。
百花山、松山自然保护区的规划,由市林业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和自然保护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共同制定,由市林业局和所在区、县政府监督实施。
三、百花山自然保护区和松山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分别为门头沟区百花山林场和延庆县松山林场所辖的区域。
四、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根据自然资源分布情况,划定核心区和实验区。
百花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在台岭—秋林铺路以西至流动耩山梁;实验区在台岭—秋林铺路以东至幼芋沟北梁。
松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在塘子沟内西坡以西至人头沟北梁,长虫东沟、冷风窝东沟以东;实验区在冷风窝东沟以西至大庄科村界以东。
五、核心区为自然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地区,只供进行观测研究。凡需进入核心区从事观测研究的,必须经市林业局批准。
实验区开展科学实验、考察、教学实习、引种驯化、培育珍稀动植物等研究活动。凡需进入实验区从事研究活动的,必须经市林业局批准;进行教学实验的,必须经自然保护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进入核心区、实验区从事上述研究活动的,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规定,并交纳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由市林业局制订。
六、自然保护区管理所,可按照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原则,在核心区和实验区以外的自然保护区,划定一定范围,从事生产、生活活动。
七、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一)自然保护区内,禁止采伐树木;禁止狩猎、捕鸟、放牧;禁止开荒、开山采石、取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核心区和实验区内,禁止旅游。
(三)核心区内,禁止采挖标本或种苗;禁止修建建筑物和设施。在核心区以外的自然保护区内,采挖标本或种苗的,必须经自然保护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修建建筑物或设施的,必须征得自然保护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林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和公安消防部门同意,报市规划管理局批准。
(四)自然保护区周围,不准建立污染环境的工矿企业及设施,其范围由市环境保护局划定。
八、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下列处罚。
(一)擅自进入核心区、实验区进行旅游或从事观测研究、考察、教学实习等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所,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五至一百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五十至一千元的罚款。
(二)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和设施的,由规划管理部门依照《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违章建筑论处。
(三)在自然保护区内狩猎、放牧、捕鸟、开荒、开山采石、取土和擅自采挖标本或种苗,致使自然资源受到毁坏的,比照《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理。
(四)在自然保护区违反用火规定的,依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从重处理。
(五)在自然保护区盗伐、滥伐林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重处理。
(六)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保护资源遭受破坏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七)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九、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林业局解释。
十、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五日起施行。
环境监察大队和环境监测站都是环保局下属分支。但是环境监察大队不同于站的是。里面正式人员都是参公待遇。也就是参照公务员待遇。所以会比其他事业单位好多了。
环境监察大队一般为参公单位,部分事业,但机构改革后,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将与国土、农业、水利、海洋等部门的执法队伍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原是事业属性的环境执法大队或将有机会参公甚至直接转行政。
主要从事执法监督工作:
环境监察大队一般属于环保局下属的执法机构,这类机构大多数属于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参公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当然少数地方将这类机构设置为环保局的二级行政机构,叫做环境监察局;也有少数地方尚未进行参公管理。主要任务是为维护生态环境提供监理保障,重点是污染防治监理,生态环境监理,农村环境监理,排污收费管理等当面。
是北京市生态环境区,根据《北京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2018年11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正式揭牌,作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不再保留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至此走过近40年历程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组建后的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职责将原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以及市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市水务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等多个部门涉及环境保护职责整合在一起。
扩展资料:
北京市环保机构历史沿革:
1、1972年11月,北京市成立“三废”治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督促、检查和管理全市“三废”治理工作。
2、1975年1月,北京市“三废”治理办公室更名为北京市环境保护办公室。
3、1979年8月,北京市环境保护办公室撤销,成立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的职能机构,具有拟定环保法规,参与规划制定,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等职能。
4、2000年2月,明确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为主管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5、2009年8月,明确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为负责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6、2018年11月,组建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不再保留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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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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