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赔偿标准
1、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伤残赔偿标准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死亡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在初次核定时,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之日起3天之内填写申请表到单位所属地县区医保局办理工伤备案手续
2.参保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之日起30天以内到兰州市人社局工伤处举证、准备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县区医保局依据政策办理工伤职工工亡待遇、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待遇的结算;办理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表的审核盖章等业务
4.兰州市医保局办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职工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等核算
办理地点
兰州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
兰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78号
电话:8487208
城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75号
电话:8873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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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社保网上办理指南
第一步:进入官网
访问甘肃省政务服务网(
第二步:注册账户
1、首次登陆将会收到注册账户的请求,点击注册选择身份注册即可。
2、选择兰州市,网站站点转至兰州市政务服务平台。点击部门事项,部门选择市人社局。
第三步:查找办理事项
选择或搜索需要办理的个人或企业事项,点击在线办理进入到事项办理申报页面。您可按照所需办理事项的办事指南指引,准备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需审验原件的,您可拨打倡议书中的咨询电话,与窗口办事人员沟通通过快递寄送相关申请材料。事项办理完毕后,窗口工作人员将免费将结果证照邮寄上门,您可全程不用跑腿。
第四步:事项申报界面
选择添加上传所办理事项的材料电子版清晰照片。提交后事项进入社保经办后台,有相应办理人员对事项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
兰州市医疗保险局是兰州市人社局直属位。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社会保险工作政策法规;拟定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经办制度和规程并执行;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的住院结算和待遇支付、基金拨付业务;办理、审批特殊疾病门诊、异地结算业务;实施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和协议管理;负责全市养老金、失业金的发放工作。
兰州市医保中心业务咨询电话
信息科:0931-4600799
职工科:0931-8107826
生育科:0931-8107828
征管科:
1、8153647205
督查科:0931-4600929
异地科:
1、8153671531
计财科:0931-4600791
审核科:
1、8919316287
城乡居民科:0931-8107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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