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退休后待遇怎么算的?

 2024-12-09 17:00:02  阅读 840  评论 0

摘要:教师退出机制是指对“未能聘任上岗、考核不合格、违反师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教师岗位的教师,予以退出”。教师退出机制目前仅在一些城市试点,如北京、浙江宁波等。并没有在全国推开。目前,全国大多数学校都实行了教师聘任制,未获聘的教师学校另行安排。违反师德的视情况

教师退出机制是指对“未能聘任上岗、考核不合格、违反师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教师岗位的教师,予以退出”。

教师退出机制目前仅在一些城市试点,如北京、浙江宁波等。并没有在全国推开。

目前,全国大多数学校都实行了教师聘任制,未获聘的教师学校另行安排。违反师德的视情况轻重给予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如属这类情况饭碗就没了。没有触犯刑律的视情况可以给予行政处理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降低工资标准、调离教师岗位等,这些处理一般来说还能保住饭碗。

教师退休后待遇怎么算的?

退出机制不是下岗,而是转岗、待岗、离岗,不再教学第一线,可以去干学校其他岗位工作。退出机制也不是拿掉饭碗,当然如果是本人辞职另当别论,教师没有停薪留职之说。教师的去留《教师法》有明文规定。不得违反。

实行教师“退出机制”,对于老师而言,意味着当教师必须在一线任教,并且更好地去面对竞争的压力,轻松、混日子将一去不复返。

不少人认为教师退出机制是打破教师“铁饭碗”的开始。但从长远着眼,试行“教师退出机制”是为了让教育之树常青。

教师的退出渠道包括待岗、转岗、离岗退养和解聘四种方式,下面给你说说,也请诸位评判一下看看我理解的对不对。

一、待岗

待岗就是等待学校或教育局安排工作的状态。一般来说,待岗期间会降低工资支付标准,但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简单来说和低保相似,就是有个最低生活保障。

二、转岗

转岗就是因不适合教学岗位而转到其他事业单位岗位上,当然这个得双方领导同意,一方不同意都不能转。

如果教师有能力考公务员,也是可以的。

三、离岗退养

教育局会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会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四、解聘

这个不用说了,肯定是触碰教师红线了,否则不至于解聘。解聘后自谋出路就可以了。

考核评价老师的结果是教师退出机制的重要参考标准,在考核评价中要“多元化”评价老师,切忌“一刀切”“唯成绩论”等荒唐做法,更要确保考核评价结果的公平公正,使得教师退出机制能够真正的筛选出一批负责任、能力强、师德正的优秀教师。

代课教师退休补助政策

(一)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偿。按照有关规定,对没有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其被辞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每满1年教龄发给1个月的工资,教龄超过10年的每超1年发给一个半月的工资。从教年限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中小学从教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照自愿的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上,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标准暂定为教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10元,教龄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工作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代发,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

(四)落实离岗退养民办教师的退养补助费标准。法律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一)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偿。按照有关规定,对没有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其被辞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每满1年教龄发给1个月的工资,教龄超过10年的每超1年发给一个半月的工资。从教年限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中小学从教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照自愿的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上,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标准暂定为教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10元,教龄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工作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代发,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

(四)落实离岗退养民办教师的退养补助费标准。

法律主观: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政策,但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障有一个大方向。在此以湖北省的代课教师 养老保险政策 为例,来说明下这一问题。

一、参保办法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 灵活就业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 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费的缴纳从1996年1月1日起 补缴养老保险 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 (三) 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 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 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嘱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二、相关问题 (一)对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辞退民办教师,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今后参加新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 (二)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辞退民办教师个人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平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负担60%,市(州、县)财政负担40%。省级财政补助分三年到位。 (三)对于财政补助涉及人数较多、补助资金数额较大,一次性补缴单位部分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分期缴纳。 (四)原辞退民办教师从新就业的,应随同新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 参加社会保险 ,被辞退前从事民办教师期间的养老保险按上述办法缴纳,补缴的缴费年限和补建的个人账户与现在新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各地教师群体可以参照湖北省的个例,详细可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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