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级别是如何确定的?

 2024-12-09 16:54:01  阅读 714  评论 0

摘要:职务层次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承担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其待遇只按职务层次来确定。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

职务层次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承担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其待遇只按职务层次来确定。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的设置。职务层次是根据工作繁简难易,责任轻重大小,所需资格高低设置的。由于非领导职务不承担领导职责,因此,在职务层次上不应、也不必设置到高等级的职务层次上,因此,本法规定,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在省部级以上不设置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级别是如何确定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中国新闻网-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

公务员等级怎么划分?

官职由大到小的顺序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务员相关概念

一、公务员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不具有领导职责,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

二、公务员职级的分类: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三、公务员级别: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四、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1.国家级正职:一级。

2.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3.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4.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5.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6.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7.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8.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9.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10.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以上内容参考:中央人民政府-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邗江统战部-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 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 国家级副职:二级至四级

(三) 省部级正职:四级至八级

(四) 省部级副职:六级至十级

(五) 厅局级正职:八级至十三级

(六) 厅局级副职:十级至十五级

(七) 县处级正职:十二级至十八级

(八) 县处级副职:十四级至二十

(九) 乡科级正职:十六级至二十二级

(十) 乡科级副职: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 巡视员:八级至十三级;(相当于正厅局级)

(二) 副巡视员:十级至十五级;

(三) 调研员:十二级至十八级;(相当于正县处级)

(四) 副调研员:十四级至二十级;

(五) 主任科员:十六级至二十二级;(相当于正乡科级)

(六) 副主任科员: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七) 科员:十八级至二十六级;(本科生大专生)

(八) 办事员: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扩展资料

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分为十级: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针对公务员范围的各种不同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认为,干部管理制度正处在改革过程中,公务员的范围需要同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相适应,同我国现阶段干部管理体制相符合,公务员草案的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建议维持草案规定的范围;同时,建议对关于公务员定义的表述作修改完善,以符合所要规范的公务员范围。

《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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