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2024-12-09 16:51:01  阅读 132  评论 0

摘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社会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山西省消防条例》授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单位专职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社会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山西省消防条例》授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公安现役消防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应当坚持政府领导、分级建设、规范管理、统筹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专职消防队伍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第二章 队伍建设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队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国家级重点镇和历史文化名镇;

(三)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园区、旅游度假区、保税区等;

(四)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达到5万人以上的乡镇;

(五)其他需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地方。第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二)大型发电厂、大型煤矿、民用机场;

(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四)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五)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

除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场 (站)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产业布局,其建筑标准、装备器材、消防车辆、专职消防队员防护装备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执行特勤消防队建设标准。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场 (站)建成后,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及更名,如需撤销、整合及更名的应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分为专职消防队员和专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招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提出计划,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招录,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由单位自行配备或者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招录,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招录的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职消防队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的男性,符合消防队员体能测试标准和体检要求;

(二)专职消防文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20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

(三)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行业灭火救援技能等级的人员优先录用。第三章 队伍管理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应当纳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日常执勤序列,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执行昼夜执勤、值班交接、请假销假等制度。

单位专职消防队员执勤期间应当集体就餐,伙食标准参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标准执行,费用由单位负担。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

(三)负责本区域内的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水源、道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五)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管理和调度指挥,担负辖区内、外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六)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工作;

(七)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日常养护,保持人员装备处于良好应急状态;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宝鸡市消防救援支队面向社会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111 名。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01报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

3.身体条件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心理健康,无不良嗜好;

4.具有高中或同等以上文化程度;

5.年龄为 18-30 周岁(1993 年 2 月 26 日至 2005 年 2 月26 日出生),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退役军人及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含军队承认的中级以上等级职业技能资格)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至 35 周岁(1988 年 2 月 26 日以后出生)。

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岗位人才(见附件),经支队级单位研究可以进一步放宽年龄,但不得超过 45 周岁(1978 年 2 月 26 日以后出生);

6.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退役军人、有专职消防队员工作经历的人员、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和相关国家职业资格人员、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岗位人才,各考核科目均合格的,可优先录用。

02不得报考的主要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受开除处分;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在立案审查期间或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2.在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

3.现役军人;

4.有政策规定或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现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

5.失信被执行人;

6.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本次公开招聘要求的。

养业务能力强和管理水平高的团队,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有利于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111 人(招聘岗位及人数见附件)。

三、报考程序

本次招聘由宝鸡市消防救援支队统一组织,按照报名及资格审查、体格检查、体能测试、心理测试及面试、政治考核、岗前培训、公示、分配及订立劳动合同等环节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01报名与资格审查

1.采取网上报名和网上资格初审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

2.报名方法:在“宝鸡猎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内点击下方“我要报名”按钮,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相关证书,提交资料报名。

3.报名时间:

2023 年 2 月 27 日 8:00 至 3 月 12 日 18:00。

4.报名要求:应聘人员仅可在户籍所在地招聘点进行报名,非宝鸡户籍人员可在任意招聘点报名,且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按照要求如实、完整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如下资料:

①本人近期免冠 2 寸正面证件照(蓝底);

②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

③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扫描在同一张纸);

④学历证书(国内学历须上传从学信网下载的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国(境)外学历须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电子版);

⑤报名时使用的身份证应与考试时出示的身份证保持一致;

⑥其他证明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登记证》)等资料原件的电子版。

注:标准:300K-10M。

5.资格初审时间:2023 年 3 月 13 日 8︰00—3 月 15 日18︰00。

02体格检查

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中军队陆勤人员标准执行,其体检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应聘资格。

03体能测试、心理测试及面试

1.体能测试(成绩占比 70%)由宝鸡市消防救援支队统一组织,体能测试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2022 年消防员招聘体能测试、岗位适应性测试项目及标准》执行满分 100 分,平均成绩 60 分以上视为合格,“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2.心理测试

心理健康测试由宝鸡市消防救援支队统一组织,使用消防员招聘心理测查系统标准进行,测试方式为现场测试,由系统自动测查评判结果“合格”或“不合格”。

心理测试“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3.面试(成绩占比 30%)

面试工作采取结构化面试和现场提问方式进行,由各招聘点组织实施。

满分 100 分,60 分合格。

“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所有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总成绩=体能测试成绩×70%+面试成绩×30%

04政治考核

各招聘点对以上科目均考核通过人员,按照报名点政治考核的原则,深入招聘对象所在的村(居)委会、村(社区)派出所、人社(社保)、退役军人事务局等走访调查,重点考核招聘对象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政治言行、主要经历、出(境)情况、奖惩情况和现实表现,核查了解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

对退役士兵调阅档案,重点核查其服役期间表现、退役原因、伤病史等影响入职培训工作的不利因素,根据政治考核情况填写《宝鸡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政治考核表》并签章,对不符合公民服役政治条件相关规定的,一律予以淘汰。

05公示

由宝鸡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综合考核成绩,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在“陕西宝鸡消防”官方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期5 天。

06岗前培训

宝鸡市消防救援支队将统一组织拟招聘人员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入职岗前教育培训。

入职培训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条令法纪教育、灭火救援理论学习、防火基础业务学习、队列训练、体能和技能训练等。

培训考核不合格、思想不稳定,或者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予以淘汰。

培训期间实行 24 小时封闭式管理。

07分配与订立劳动合同

分配与订立劳动合同入职岗前教育培训合格的,分配至报名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工作,并办理聘用手续。

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 2 个月。

四、用工形式及待遇

01用工形式

各用人单位与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试用期、合同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02待遇

1.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档级工资、绩效工资、一线补助、保险等六大部分组成。

新聘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我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以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标准执行。

2.签定劳动合同后,将参照学历、服役经历、职业技能等情况进行岗位等级评定。

每年全通过考核人员予以晋级或晋档,随之提升工资待遇。

3.宝鸡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管理岗位采取公开选拔,经考核合格后,工作表现突出的可担任政府专职消防站相应管理岗位,发放专业岗位津贴:站长、指导员、副站长 1000元/月,站长助理 320 元/月,班长 280 元/月,副班长 200 元/月,卫星消防站执勤长 400 元/月,持 B(含)以上汽车驾驶证,且在救援站担任驾驶员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A 照500 元/月,B 照 400 元/月;岗位如有叠加按最高一项执行。

4.用工期间,发放制式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集体就餐,伙食按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岗前培训期间仅发放基本生活费用,离职人员已使用被装按照全额 30%赔偿,未使用的予以上缴。

5.订立合同后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每月可享受 8 天轮休假。

五、其他事项

1.公开招聘报名结束后,资格审查、体格检查、体能测试、心理测试及面试、政治考核、岗前培训等环节相关信息将在宝鸡猎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公布,请及时予以关注;

2.应聘人员在招聘过程中提供的相关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录用资格;

3.本次招聘不举办、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举办考试、测试辅导培训班。

4.应聘人员应及时查阅招聘网站和电话通知,按照通知要求的具体时间、地点参加考核,凡未能按时参加招聘考核的,视为自动放弃。

5.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金台区消防救援大队:0917-3153077

渭滨区消防救援大队:0917-3323135

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0917-2922119

陈仓区消防救援大队:0917-6225166

凤翔区消防救援大队:0917-7219164

岐山县消防救援大队:0917-8582119

扶风县消防救援大队:0917-5230119

眉县消防救援大队:0917-5541500

凤县消防救援大队:0917-4805119

陇县消防救援大队:0917-4601795

麟游县消防救援大队:0917-7962323

太白县消防救援大队:0917-4952777

咨询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8:00

6.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咨询电话 0917-3252907。

附件:宝鸡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岗位及人数统计表

宝鸡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 年 2 月 24 日

宝鸡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岗位及人数统计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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