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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以及《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检察机关工作人员259人(具体情况见《重庆市2012年公开招录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附后)。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2012年重庆市事业单位招聘: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截止2012年7月31日,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以上”含本级,下同)学历。《职位表》中对学历、学位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截止2012年4月1日,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4月1日至1994年4月1日期间出生)。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有关体检要求。 (五)符合《职位表》中规定的各职位的资格条件。
(六)符合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考:
1、受过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曾被劳动教养的;
5、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6、现役军人,未满试用期或被辞退后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以及重庆市法院、检察院系统在职公务员;
7、在读的非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8、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9、配偶、直系血亲、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或受到两次以上刑事处罚,或在境内外从事*我国政权活动的;
10、其他不适合在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情形。
(八)报考职位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工作经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2年7月31日。
二、招录程序
(一)网上报名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于2012年4月1日10:00至2012年4月10日17:00,登录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网上报名系统,按照要求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人员应按照诚信书要求,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的各项内容并上传电子照片(免冠登记照,jpg格式,20kb以下),准确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用于再次登录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和资格审查表、成绩查询等)。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
2、初审报名资格。招录检察院根据报考人员在网络上填报的信息,对照职位报考条件,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后的2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招录检察院应及时下载并打印通过资格初审人员的报考信息表,供资格复审和考察时使用。
3、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填报报名信息后的2日内登录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初审结果。如因填报信息错误未审核通过的,可在2012年4月12日17:00前及时进行修改,重新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考试。报考人员应慎重选择报考单位及职位,一经资格初审通过,报考人员不得更改报考单位及职位。报考人员如对资格初审结果有疑问,可向招录检察院咨询。
4、网上缴费。报考人员资格初审合格后,于4月13日17:00前在网上支付笔试费用(笔试考务费每科50元,考两科的合计100元,考三科的合计150元)确认参考。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参考。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减免笔试费用。此类报考人员先在网上支付笔试费用,并于笔试开考前2个工作日内到重庆市领导干部考试中心办理退费手续。办理退费手续时,城镇家庭报考人员须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须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逾期未办理者,不再减免笔试费用。
5、公布报名和开考情况。2012年4月18日,在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公布报名和开考情况。报考一职位的人数与该职位的录用计划数不得小于3:1,达不到该比例的,则相应减少录用计划数。减少录用计划数后仍然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本次不开考,报考该职位的人员由市人民检察院通知改报其他职位,不改报其他职位的,可退还笔试费用。
6、打印准考证。2012年4月18日10:00起,报考人员登录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未按时按要求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报考人员自负。准考证是报考人员参加笔试、资格复审、体能测试和面试的必备证件之一。
(二)笔试
笔试考点在重庆市区统一设置。笔试时间暂定为2012年4月22日(准确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于2012年4月18日在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和法律监督网公布,以下未注明通知方式的均为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和法律监督网)。
笔试科目及分值: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法律基础知识》三科,各为100分。笔试不指定复习用书,《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的考试范围以《重庆市2012年公开招录法院、检察院系统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在公布笔试成绩时统一划定。合格人员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一定比例进入下一招录程序。若某一职位无笔试合格人员,则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免考《法律基础知识》,其成绩按所有参加笔试人员中该科分数计算。其中,报考市人民检察分院和渝中、江北、大渡口、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北碚、渝北、长寿、江津、永川、大足等区人民检察院的考生申报免考《法律基础知识》的,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笔试成绩查询时间于笔试当日通知。
(三)资格复审
笔试成绩公布的次日,公布拟进入下一招录程序的人员名单和资格审查通知。招录名额为2人及以下职位的,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次序,按与录用计划数3: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招录名额为3人及以上职位的,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次序,按与录用计划数2: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进入资格复审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资格复审。报考该职位的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拟进入下一招录程序的报考人员登录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打印《重庆市2012年公开招录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资格审查表》(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在规定时间内持规定证件、证明到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复审。具体要求为:全日制普通高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经学校招生就业部门签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格审查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准考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他报考人员须提供经工作单位签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格审查表》(无工作单位的不签章),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所报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准考证原件和复印件。享受免考《法律基础知识》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提供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和复印件;所报职位有其他资格要求的,还须提供相应的证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本人因故不能到场接受资格复审的,可委托他人办理资格复审相关事宜,被委托人须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中发现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以及已享受免考《法律基础知识》,但不能按要求提供有效证件、证明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进入下一招录程序的资格。若因此出现缺额,于第一次资格复审结束的次日,在报考同一职位的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并公布人员名单。若递补人员笔试成绩出现并列的,则并列人员同时进入下一招录程序。递补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按上述要求持相关证件、证明到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复审。若再次出现缺额,则按上述办法再次递补,直到符合下一招录程序的人员比例为止;若达不到比例,按实际人数确定。资格复审结束后,公布进入下一招录程序的人员名单。
若某一职位无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则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四)体能测评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报考人员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在重庆市区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人选及有关要求于资格审查结束后的次日通知。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的规定组织实施。如因体能测评不合格或资格审查合格后放弃测评导致一职位进入面试人员与该职位录用计划数未达到3:
1、比例的,按报考同一职位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次序依次递补(电话通知)。体能测评成绩于当天公布,体能测评合格人员方可进入面试。
若某一职位无体能测评合格人员,则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五)面试
报考招录名额2人及以下职位的,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次序,按与录用计划数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报考招录名额3人及以上职位的,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次序,按与录用计划数2: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进入面试人员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放弃面试的,不递补。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面试在重庆市区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人选及有关要求于体能测评后的第三天通知。面试满分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若某一职位无面试合格人员,则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六)体检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据总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成绩÷3×60%+面试成绩×40%)从高到低按与一职位录用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进入体检考生的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则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
总成绩、体检时间、人选及有关要求于面试结束后的次日公布。
体检工作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如有体检不合格的,在报考同一职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若递补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上述确定体检人员的办法处理。一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体检均不合格的,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七)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核对象。考核工作按照《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
如有考核对象考核不合格出现空缺的,按照确定体检对象的方式递补(体检合格后列为考核对象)。因考核不合格且无递补人员的,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八)公示
考核对象考核合格后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统一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职位,拟录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工作单位(应届生为毕业院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证明报考人员符合报考条件、免考条件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如有公示后被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本人放弃而出现空缺的,按照确定体检对象的方式递补,递补人员体检、考核合格后列为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因公示后无合格人员且无递补人员的,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九)录用
1、经公示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新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2、截止2012年7月31日,仍未取得填报的学历学位,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为准,若报考者按该学历学位不符合报考条件,则取消录用资格。因此出现空缺的,按照确定体检对象的方式递补(体检、考核、公示合格后办理录用手续)。办理录用手续时无合格人员且无递补人员的,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3、被录用者须在录用检察院工作满5年(因工作需要,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调出的除外)。
三、其他事宜
本简章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67319523、67319522
访问网站: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
法律监督网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201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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