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2024-12-09 01:15:02  阅读 660  评论 0

摘要:(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接待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二)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及工资福利工作;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职工教育培训规划、计划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接待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及工资福利工作;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职工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挂靠的社团组织;负责机关工会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规划和政策法规科(劳动监察法规科)

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和论证工作;拟定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违法案件;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员有关管理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其他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和就业政策的宣传工作;承担来信来访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度目标考核工作。

(四)基金财务科

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资金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负责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资金的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年度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及分析工作;负责编制全局系统财务收支预决算,调整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经费及专项资金计划和预算;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集中核算工作;负责政府采购和各类资产的管理。

(五)就业促进科

拟定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劳动者平等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有关政策办法,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提出年度就业资金安排意见,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实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工作;拟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在淮就业管理有关政策办法,承办外国人(不含专家)来淮就业有关工作;承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人才开发科)

承担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定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有关政策;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和备案;组织管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承办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有关工作;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相关制度;指导和监督有关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特殊需要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事宜;承担市重大人才专项的有关工作;承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

(七)军官转业安置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及省和中央驻淮单位安置、选调和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组织拟定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有关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安置和有关服务工作;承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定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定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工定级工作。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

拟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负责组建全市各系列初中级和部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评审、认定和聘任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工作;拟定吸引留学回国人员来淮工作和回国专家来淮定居工作政策;负责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承担国(境)外机构在市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十)工资福利科

贯彻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管理,指导市、县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落实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制度;负责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

(十一)外国专家局(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引进国外智力有关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来淮工作外国专家,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重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计划、培训项目的审核和管理。

(十二)农民工工作科

拟定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拟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有关政策办法,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办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

(十三)养老保险科

研究拟定养老保险地方性法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个人帐户管理和基金征缴、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负责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待遇的审批;负责死亡职工(参保人员)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参保人员)待遇政策和审批;认定符合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研究拟定有关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承办国家和省规定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和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研究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管理的规划和政策;拟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相关办法;负责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四)失业保险和创业指导科

拟定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及其基金管理相关办法;承担失业预警有关工作;拟定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措施;拟定并监督实施企事业改组改制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办法。负责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失业待遇审核审批工作;拟定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创业资金安排计划,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条件,组织实施创业培训,建立创业项目库和专家库,对创业人员实施创业指导,负责创业园统筹管理及政策落实工作。

(十五)医疗保险科

拟定全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规划意见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研究拟定医疗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研究拟定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会同有关方面负责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资格审定和年审工作;研究拟定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改革措施及管理办法;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规则;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六)工伤生育保险科

研究拟定全市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工伤、生育保险政策法规;审定用人单位工伤、生育保险具体缴费率;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定期对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生育基金支付情况监督检查;对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执行政策法规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农村社会保险科

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定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办法;拟定有关被征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审核审批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待遇;审核审批被征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待遇。

(十八)调解和仲裁管理科

拟定劳动关系有关政策;拟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定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检查;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措施;统筹拟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及其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理论研究和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培训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及机关协调工作。

(十九)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公务员录用审批,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及评审结果审批,全市技工考核合格人员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及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许可,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市本级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资格认定和年审,定点辅助器配置机构认定,承办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审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国家规定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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