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家属安排工作政策和待遇

 2024-12-08 19:12:01  阅读 783  评论 0

摘要:随军家属安排工作政策和待遇,按照个人意愿选择随军或不随军,分别有相应的待遇保障政策:①选择随军的家属,经批准后,在部队驻地统一按城镇户口办理落户;②随军配偶由部队向当地政府部门纳入安置计划,自主择业的,享受减免营业税等优惠政策;③随迁子女可在驻地地方或军队

随军家属安排工作政策和待遇,按照个人意愿选择随军或不随军,分别有相应的待遇保障政策:

①选择随军的家属,经批准后,在部队驻地统一按城镇户口办理落户;

②随军配偶由部队向当地政府部门纳入安置计划,自主择业的,享受减免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随军家属安排工作政策和待遇

③随迁子女可在驻地地方或军队院校入托入学;

④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每月享受500-700元基本生活补贴,并由部队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⑤家属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按职级保障公寓住房;

⑥连队干部和士官配偶随军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可按规定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⑦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而选择不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每月享1000元夫妻分居补助;

⑧符合随军条件的无工作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随军,均享受相关优惠医疗待遇。

法律依据

《军人家属随军安置办法条件及待遇规定》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1.随军条件: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一、正连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二、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三、在驻内地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四、在驻内地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以上,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五、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练习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六、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艇、船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

七、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八、驻北京市城区部队的正营职、正科级(含专业技术十级、体育六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或服现役(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以上的副营职、副科级军官、文职干部。驻北京市所辖各县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军属随军条件,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驻北京部队空勤军官军属随军条件,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九、最新政策调整:国务院、中央军委3月12日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新的军人家属随军条件与以往相比明显放宽: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调整为正连职;取消驻艰苦地区部队和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家属随军条件;驻北京城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调整为副营职;驻艰苦地区部队士官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2.随军家属安置规定

第一条为巩固国防建设,促进部队稳定,保障驻军干部随军家属调动和就业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随军家属的安置是一项政治任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经济组织,都有接收驻宁部队随军家属的义务和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随军家属。

第三条各区(县)政府行政区域包干完成驻区(县)部队随军家属的安置任务;市政府协调解决有特别困难随军家属和部队成建制调动随军家属的安置。市、区(县)人事、劳动部门是安置随军家属的主管机关;市、区(县)双拥办负责做好部队与地方的安置协调工作;各级民政、公安、教育、工商、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

第四条随军家属的工作安置应多种渠道解决:通过各级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推荐安置,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按市场机制自谋职业,有条件的部队自行安置等等。

第五条 随军家属工作调动按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

1、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驻深部门随军家属可以调人我市。

2、随军家属工作调动的相关程序和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属干部身份的由各级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属工人身份的由各级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调人通知书分别由市人事局、劳动局核发。

3、符合随军条件而暂未落实安置单位的家属,可由本人申请,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同意,报市政府人事、劳动部门审核后,由市公安部门为其办理先行迁人我市的落户手续;也可以由本人申请,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同意,将其行政、档案、社会保险等关系按调动手续办理人事、劳动关系委托代理。其中,属干部身份的,委托市人才市场实行人事关系代理,并由市人事局录用调配处办理调人手续;属工人身份的,委托市劳动力市场实行劳动关系代理,并由市劳动局劳动力治理处办理调人手续。待落实单位后将工作关系转人安置单位。委托代理期间的社会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管理费用免收。

办理符合条件的时候会通知的,报名,然后审核通过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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