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12-08 18:51:01  阅读 791  评论 0

摘要: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地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规,是指行政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地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规,是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所进行的各种活动。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监督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上级人民政府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遵从法律、法规所进行的各种活动。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其组织实施法律、法规的政府工作部门,或者由政府指定其组织实施该法律、法规的机构。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人员。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必须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省长、市长(专员)、县长、区长负责制。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监督管理全省的行政执法工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并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事务。第十一条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听取并接受他们的检举或控告。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颁布后,有关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制定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各项规章制度,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做好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对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应制定出普及宣传和教育培训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机关也应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自觉履行职责,保证法律、法规及时、正确、有效地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涉及二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实施的法律、法规,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严格履行。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包括争议或者纠纷),属于权限范围内的,应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权限范围内的,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及时报告。特殊情况可以越级报告。第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包括争议或者纠纷),属于当地政府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处理。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争议或者纠纷各方必须及时执行;争议地或者纠纷地政府必须组织、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月的十五日前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上月份行政执法的统计报表;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前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并由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统计资料。统计报表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将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及时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均应对由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是否依法执法;

(三)行政执法的主要效益;

(四)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五)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法律、法规本身的问题);

(六)处置罚没财物和罚没款的情况;

(七)实施法律、法规而颁布的指示、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的检查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应于翌年的一月十五日前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前条规定的检查情况组织抽查或者复查。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做好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实施法律、法规的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应严格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符合程序,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的罚没收入,必须依法全额上缴财政。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offcn/488278.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3.0090秒, 内存占用1.98 MB, 访问数据库24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