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告知书分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公安局起诉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就是在被处罚人被行政机关处较大数额罚款、拘留等,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告知书只是起到告知的作用,不同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对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的一些内容有异议,是可以拒签并向上申请重新处理。公安局起诉告知书是公安机关发放的,根据起诉的具体情况填写即可。
一、立案告知书是给谁的
立案告知书一般是给报案人的。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会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立案后就会给报案人送达立案告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立案回执单与立案告知书是一样的吗
1、民事案件到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查,接受了立案,会给出相应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也就是所谓的立案回执单。有些法院图省事,只有一张诉讼费缴纳票据,这个票据不能证明案件已经受理,可以拿着票据找到立案的法官,要求其再开具一份受理案件通知书。
2、立案回执单是指报案的机关(公安局)接受了报案人的报案,给报案人的一个回单。立案回执单上主要要报案人信息、案件类型、简要案情、受理案件人员、联系电话以及立案时间等内容。就是说司法机关已经立案受理,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要求当事人实施相关诉讼行为。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亲案件来源登记是对案件线索及其处理环节进行痕迹管理的书式记载,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或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信息均应及时登记,并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
一、填写“案源内容”
《案件来源登记表》由办案机构工作人员登记,“案源内容”是《案件来源登记表》的一个栏目,按照《使用指南》要求,简要叙述涉嫌违法主体、涉案行为事实及该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格式范本》对案件来源分为五个类别,不同的案件来源,在进行“案源内容”登记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有所不同。
1.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件,案源登记时尚未经过案件调查,案件性质未最终确定,建议不要写明该行为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性质。一是不应先入为主、预设违法;二是避免对后续案件办理和案件性质认定产生误导;三是内容上不与立案登记表中的立案理由重复。
2. 其他四类案件来源。对于来自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案件,案源内容登记时应尽可能保持材料信息完整,对于信息量较大而无法完全保留的,按照《使用指南》列举事项进行登记,可采取标注 “详细资料后附”的形式,给办案人员全面阅读案源资料以提示。
例:“案源内容”书写参考
2019 年 5 月 1 日,我局食品生产监督科接到12315 投诉举报中心转来的李先生举报信,反映其在位于xx市滨河区滨河大街 88 号的 ×× 市滨河酒业有限公司购买的 20 瓶“xx牌”老白干酒,经举报人委托检验,是非法添加了“甜蜜素”的不合格产品,要求予以查处,并对举报人依法进行奖励。
附件:
1. 投诉举报转办单。
2. 李先生举报信。
二、填写“来源分类”与“案源提供人”
1.“来源分类”。《案件来源登记表》中将“来源分类”划分为五类, 即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其他。监督检查案件指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双随机”抽查、计划抽检、专项检查等发现的案件均登记于监督检查案件来源类别。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线索,也属于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依法应当查处。
2.“案源提供人”。包括三类:监督检查人,投诉人、举报人,移送、交办部门。
3.“来源分类”与“案源提供人”。其本身的填写并不复杂,但制表时需要注意的是二者之间的关系。由于“来源分类”与“案源提供人”在不同的栏目填写,制作登记表时应当注意登记的内容要相互对应,其对应关系为:
在《案件来源登记表》中,“来源分类”项下有“其他”栏目设计,但“案源提供人”项下没有与之对应“其他”栏目,对于“案源提供人” 无法按照《格式范本》设计归集到监督检查人,投诉、举报人,移送、交办部门类别的,可以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 2021 年修订版)》的通知中关于“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格式范本》,结合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的精神,
对“案源提供人”增设栏目,据情登记。
三、填写发现线索 / 收到材料时间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发现线索 / 收到材料的时间为核查期限的起算时间,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案源线索的核查。
四、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需注意的问题
1. 建议对所有的案件来源均进行登记。对于根据案件来源信息判定案件不成立或不属于接收机关管辖范围的,建议先进行案源登记,再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以保持案源信息流转的完整性,经得起执法监督和履职问责的材料考证。
2. 注意保持案件材料完整。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时,对于投诉举报信、来电或来人投诉举报记录、移送文书等案源材料,建议附后保存,以备查阅。投诉、举报书面材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可另复印一份与其他案源材料一并附在《案源登记表》后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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