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构职能
(一)承担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及省级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
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五)承担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责任。指导全省建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造价咨询地方性
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省外、国(境)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七)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及抗震设防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
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承担指导城市建设的责任。拟订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指导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专项规划和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编制;指导城市配套管网、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市政道路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及建设;审查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指导城镇节
水工作以及节水型城市创建和城市人居环境奖创建工作;拟订全省城市设计发展政策及管理措施,指导开展城市设计、城乡风貌塑造工作;指导城市生态修复专项规划、城市修补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历
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实施工作;指导重点保护建筑的普查认定、分类保护和一般建筑保护工作;指导城市雕塑工作。
(九)指导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全省城市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指导全省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指导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筑垃圾管理工
作;指导城市排水防涝、燃气热力、道路桥梁、公园广场、公厕、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及安全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推进全省城管数字化和考评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
(十)指导监督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依法行使全省城市管理执法职责;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草拟全省城市管理执法的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城管执法队伍装备配备标准及工作规范;负责城管执法队伍建设,管理执法证件;负责
协调与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负责跨区域城市管理执法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协调、督办和查处;负责组织部署全省城市管理重大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承担生态环境、交通、水
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授权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稽查工作;组织或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专案稽查、专项稽查。
(十一)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组织不同地域农房设计工作,指导农村房屋建设,指导省级重点示范镇、文化旅游名镇和全省小城镇建设。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建筑产业现代化和墙体材料革新应用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节能技术认定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推广,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结合我省补贴工作情况,我省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一)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将8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统筹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
1.补贴对象。全省种粮(小麦)农民。
2.补贴依据。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我省确定以小麦种植面积为依据进行补贴。
3.补贴标准。为保证惠农力度不减,各市按照每亩不低于125元的标准发放,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切块资金规模和本地区小麦种植面积等因素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农业厅备案。
4.补贴用途。为加强农业耕地及生态资源保护,补贴资金应引导农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用好畜禽粪便,多施农家肥;
(2)鼓励有效利用农作物秸秆,通过青贮发展食草畜牧业,禁止焚烧秸秆,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3)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推广水肥一体化等农业绿色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主动保护地力;
(4)鼓励深松整地,改善土壤耕层结构,提高蓄水保墒和抗旱能力;
(5)发展和巩固城乡环卫一体化成果,搞好垃圾、污水处理和厕所改造,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创造良好的环境。
5.资金分配。省里将以2015年各市核定的小麦种植面积测算耕地地力保护
补贴规模,并作为基数分配以后年度补贴资金,由各市包干使用。各市年度补贴资金如有不足,由地方统筹解决。如有结余,可以“以丰补歉”,用于弥补上一年度
补贴资金缺口;也可以统筹用于耕地地力保护工作试点,探索建立补贴资金与地力保护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农民将补贴资金用于上述规定用途,加强地力保
护。结余资金原则上应于下一年度全部使用完毕。
6.补贴发放。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仍通过齐鲁惠民“一本通”直接补贴到户。
(二)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将2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种粮大户补
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对象为主要粮食作物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
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该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1.对种粮大户和种植粮食家庭农场进行补贴。补贴依据:种植小麦,且压茬种
植玉米、水稻或其他作物的,以小麦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种植单季水稻的,以水稻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补贴标准:经营土地面积5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
每亩按照60元标准进行补贴;
2、00亩及以上的,每户限额补贴1.2万元,防止“垒大户”。补贴发放:通过齐鲁惠民“一本通”直接补贴到户。
2.加强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发展省、市、县三级农业、供销担保公司,强化银担合作机制,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3.围绕粮食生产,积极推广土地托管服务模式,鼓励供销、邮政、农机等单位发展农业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社会化服务,提高全省规模化率。
4.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对粮食烘干、棉花机采、仓储物流等设备设施的购置和研发,支持开展小麦宽幅精播、秸秆还田、深耕深松、病虫害统防统治、节水灌溉等农业技术推广,提高为农服务水平。
5.支持农业和供销系统建立为农服务中心和平台,加强农民培训基地建设,加大职业农民培训。
对种粮大户和种植粮食家庭农场补贴资金,省里根据全省粮食规模种植面积、种
粮大户和种植粮食家庭农场户数等因素确定各市资金数额,并切块下达。对其他用途资金,省里根据第2次全国土地调查公布的全省耕地面积确定各市资金数额,并
切块下达,由各市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用途,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安排使用。
(三)调整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鉴于花生良种补贴涉及全省34个县(市、
区),覆盖面较广,亩均补贴数额较大,继续保留1年,由各市具体负责实施;对部分水稻种植面积较大的县(市、区),在2015年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
由于小麦、玉米种植面积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高度重合,小麦、玉米良种补贴一并纳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不再单独实施,由各地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
中,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农业部门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小麦良种统一供种,确保小麦良种质量和覆盖率;由于启动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政策,对棉花良种不再补
贴。
二、切实做好调整完善政策的各项工作
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事
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大局。市、县级政府及财政、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明确责任,加强配合,扎实工作,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中央要求,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由各
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具体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
确保工作任务和具体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各项工
作有序推进。
(二)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各市财政、农业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
地实际,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研究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范围、支持方式,明确时间节点、任务分工和责任
主体,明确政策实施的具体要求和组织保障措施。各市实施方案确定后要于6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农业厅备案。2015年省级实施方案近期将下发各地,各市要于
7月底前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到农户手中,将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落实到位。
(三)着力加强资金监管。各级要明确部门管理职责,逐步建立管理责任体系,
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严格执行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农业部门要重点做好基础数据分析、组织
发放等工作,严格落实补贴发放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于信访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农业“三项补
贴”资金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省财政厅、农业厅将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并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补贴资金分配的重要因
素。
(四)注重典型示范引路。为增强农民的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主动保护地
力,省里将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典型示范,并选择工作基础好、改革积极性高的乡镇开展试点,采取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引导农民将补贴资金用于耕地地力
保护。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以探索建立补贴资金与地力保护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农民加强地力保护,并不断总结经验,稳步推开。
(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级要积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以及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主动与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进行沟通交流。对因政策调整造成补贴减少的农户要宣传解释到位,赢得理解和支持,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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