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终止单网上怎么打印

 2024-12-08 15:15:01  阅读 85  评论 0

摘要:社保缴费证明可以:1,到当地社保机构打印。2,可以在当地社保机构网上打印3,可以去所属的街道、区社保所打印。网上打印的话,有些地方是生成查询码,给查询单位使用。个人打印的话,仅仅是网页,没有章,起不到证明作用。员工个人的社保证明一般只能员工自行查询和打印,北

社保缴费证明可以:

1,到当地社保机构打印。

2,可以在当地社保机构网上打印

社保终止单网上怎么打印

3,可以去所属的街道、区社保所打印。

网上打印的话,有些地方是生成查询码,给查询单位使用。个人打印的话,仅仅是网页,没有章,起不到证明作用。员工个人的社保证明一般只能员工自行查询和打印,北京可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社会保险平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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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终止单怎样能拿

直接去社保局进行相关的申请就行,社保终止单是由单位填报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的单子,拿到就说明单位终止了劳动社保缴纳。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十三号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已于2001年5月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

(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属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社会保险争议处理办法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社保法实施条例

直接去社保局进行相关的申请就行,社保终止单是由单位填报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的单子,拿到就说明单位终止了劳动社保缴纳。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社会保险法是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支持,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我国法律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

(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

(二)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

(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

(五)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百度百科-社保法实施条例

百度百科-社会保险争议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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