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事业编调动公务员的程序和手续为: 1、符合调动条件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调动申请。单位同意后,单位向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调动申请,并说明相关情况。 2、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拟调动人员的申请和要求进行审核。根据个人在单位的情况作出答复。 3、对初审符合调动条件的人员,相关科室领导同意后,提交部务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4、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商调函,经研究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5、人员调动后,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凭相关手续及时到县编委办办理下编手续。
法律客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公务员调动程序
1、用人单位向市编办申请编制单;
2、用人单位填写公务员调动表;
3、调入、调出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4、公务员管理处审核;
5、局分管领导审批;
6、发调动通知书,需迁户口的同时办理迁户手续;
7、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科办理户口准迁证明;
8、回原单位办理调出和户口迁移手续;
9、到公务员管理处接转行政关系,办理落户证明;
10、到用人单位报到;
11、办理工资、落户等手续。
办理机构 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
办理时限 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用人单位。
调任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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