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因行为结果是抽象规范的产生,故称。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
扩展资料: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根据行政行为针对的人、事以及效力范围的不同划分的。要区分这两类,可以从以下标准判断:
第一,此行为是否可以多次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反复适用,而抽象行政行为是可以多次反复适用的。
第二,此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情,而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不是特定的。
第三,此行为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已经发生的事项产生法律效力,而抽象行政行为是对将来的事项产生效力。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分析: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区别有:
1、概念不同。
2、法律特征不同。
3、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公民可以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但是抽象行政行为只能附带性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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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或者特定事项所作出的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影响的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的概念是抽象行政行为,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指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在于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以及事项,该行为的作出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直接的影响,而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以及事项,该行为的作出并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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