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生儿。只要父母双方有一方是北京户籍,就可以为新生儿申报北京户口,这是每年新增北京户口最多的情况,大约15-30w/年。
2、工作落户,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办理北京户口。
(1)中央及国务院直属单位调工、调干在京入户;
(2)市属单位调工、调干在京入户;
(3)市民政局双退办批准离退休军人在京入户;
(4)随军家属在京落户;
(5)民政部复退司、国务院军转办、市民政局复退办、市军转办批准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京入户;
(6)经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的外地在京设立的驻京办事处和联络处编制内人员申报常住户口;
(7)考公务员、事业单位(部分)、进入大型央企的重要岗位,由国家人社部解决户口问题;
(8)考取能解决北京户口的大学生村官和大学生社工岗位,并完成工作年限要求;
3、大学毕业生
引进毕业生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引进当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5周岁,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7周岁。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系统引进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周岁。
4、商人落户北京
为北京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商人,如符合相应条件可在北京落户。
连续3年担任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3年纳税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90%以上。
5、全国劳模
凡是在北京市被评为全国劳模、现在仍为农业户口且有落户意愿的外省市农民工,均可视作落户对象。
6、高层次海归、博士后
拟引进的人才应无刑事犯罪记录,提出引进时一般应在聘用单位工作满2年。
引进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7、投靠办理落户
a、干部夫妻两地分居
(1)京户一方博士毕业或着硕士毕业工作满三年/或着获得中级职称工作满三年;
(2)京户一方单位有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名额;
(3)双方结婚
b、夫妻投靠。要求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十年。
c、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如果子女属于北京个人户口,且没有外省市户口其他子女。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落户北京户口:
1、对于应届毕业生而言,在北京落户相对容易。毕业就业的时候,可以到有北京户口指标的国企,高新科技企业,选择留在高校等单位,通过单位解决北京市集体户口,落户北京;
2、考北京的公务员,找事业单位,进入央企当事人的户口是由国家管的,而应届生的户口是由北京市管理的,两套体系。相比而言,国家管理的没有苛刻的条件,只要拿到的户口指标,基本上就没有问题了;
3、嫁给北京人或者娶北京人。这里的北京人指的是拥有北京户口的,通过这个当事人的小孩直接就是北京人,拥有北京户口。但是对于拥有北京集体户口的人来说,还需要将户口迁移到街道,也就是要买房,孩子才能是北京户口;
4、对于出国留学获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同学,回国两年内找到北京公司上班,这个不分私企,国企,外企,只要找到单位上班,可以到留学中心去办理集体户口;
5、符合北京市规定的特殊人才落户要求,比如“人才引进计划”,“中关村高新科技人才引进计划”,“留学归国引进计划”等等这种北京市的人才引进计划里,这样也是可以落户北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北京公务员解决户口问题。
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
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婚姻状况等。
户籍地。户籍地是指经公安机关登记的,载明于居民户口本和身份证的户口所在地。根据中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即应由户主、亲属、抚养人等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籍地可以因自然人户口迁移进行相应变更。
户口迁移。户口迁移的常见情形包括户口由外省市迁入、户口迁出、户口区域内迁移等。
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是公民的户口所在地变动时,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往新落户地址的凭证。由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高校由校公安派出所开具。持证人到达迁入地后,须在有效期内将户口迁移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
随迁子女。随迁子女是指跟随父亲或母亲在一地生活、就学的非居住地户籍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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