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住户口在四川省,且从四川省入伍的;
2、配偶常住户口在四川省的;
3、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在省外入伍,其父母(岳父母)在四川有常住户口,且有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其身边无子女的;
5、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四川的;
6、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在四川有常住户口,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边防、沙漠、海岛和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原等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等艰苦岗位连续工作满10周年的;
(2)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或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因公致残(二等甲级以下),且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
7、对不符合四川接收安置条件但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特殊专业技能的军队转业干部,确系四川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本人愿意到四川安置的。对在省内本地区不能对口安置、合理使用的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等人才,省内其他地区或单位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且同意接收的,可以跨地区调整安排;
8、从四川入伍,在省内(不含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和乐山市金口河区、峨边县、马边县)的中小城市驻军服役且配偶在当地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家庭无特殊困难的,应就地就近安置;
9、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成都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军转干部由政府负责安置,一般都是在政府部门,公务员占三分之一,事业单位三分之二,分到企业的是个别的。
省市两级进行分配,先是省直分配,没进省直的分到地市,先考试进入分数线的在省里分配,其余的到市里报到。
军人转业的条件:
1、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2、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3、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5、军队改革期间,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不超过53 周岁(截止上年度12 月31 日),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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