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国务院总理:一级;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级至二级;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四级至三级等等。
1、国务院总理:一级;国务院副总理。
2、国务委员:三级至二级;部级正职。
3、省级正职:四级至三级;部级副职。
4、省级副职:五级至四级;司级正职,厅级正职。
5、巡视员:七级至五级;司级副职,厅级副职。
6、助理巡视员:八级至六级;处级正职,县级正职。
7、调研员:十级至七级;处级副职,县级副职。
8、助理调研员:十一级至八级;科级正职,乡级正职。
9、主任科员:十二级至九级;科级副职,乡级副职。
10、副主任科员:十三级至九级。
11、科员:十四级至九级。
12、办事员:十五级至十级。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国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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