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租赁的房屋被乙侵夺,乙将该房屋出租给丙。由于丙为占有之特定继受人,根据通过观点,若丙为善意,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甲对善意的丙不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
而善意无权占有人也不同,他没有所谓的交易中的信赖利益值得维护,而且如果符合条件,他还可以善意取得。因此更应该保护善意特定继受人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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