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职级设置。 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 (二)晋升条件。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 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职级应逐级晋升,不能一次晋升两个职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七条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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