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交通补贴发放规定:取消一般公务用车,要适当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中央和国家机关,司局级为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500元。
公务交通补贴的发放如下:
1、资金安排。参改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人员和标准进行发放,区财政已根据各单位填报的单位人员信息在2016年部门预算中安排公务交通补贴经费。其中:对保留执法执勤用车少于或等于编制数70%的部门,不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超过70%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6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如单位在按规定发放补贴的情况下,年中因特殊因素出现资金缺口,由区财政按规定予以保障,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财政统筹;
2、资金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参改单位要参照住房补贴及维修金的发放方式,严格按照发放人员范围和标准将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至个人账户。扣减公务交通补贴部门要按规定向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单位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方案。
《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三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各级党政机关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简化档次的要求,确定本地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适时适度进行调整。允许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统筹资金使用须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制定。对特别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边疆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补贴标准差距不宜过大,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不同地区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同一市(地、州、盟)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地方补贴标准层级划分可不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层级完全对应。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补贴标准按属地化原则参照所在地区标准执行,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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