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同学在学习《理论法》法律援助制度中疑问比较多的,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同学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申请法律援助是哪几种情形?
【答案】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2. 问题:应当法律援助是哪几种情形?
【答案】应当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3. 问题:我国的法律援助是无偿的吗?
【答案】法律援助都是免费的,不会收取任何费用的。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的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第 22 条的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第 26 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故而我国的法律援助全部都是无偿的。
4. 问题:可否口头申请法律援助?
【答案】可以口头申请,因为申请法律援助的人,本来就是弱势群体,经济困难,普遍文化水平比较低,所以才需要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5. 问题:怎么理解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包括哪些?
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建立已经十年多了,法律援助工作已逐步迈入了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但是,受经济、社会、法治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尚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实施中出现了在宣传、经费、援助案件结构、配合协调机制、人才等方面的问题。本文就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在现有条件下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概述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在过去的十几年发挥了良好的社会作用,法律援助工作已逐步迈入了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但是,受经济、社会、法治发展水平的限制和相关因素的制约,尚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法律援助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刑重民轻”现象严重,影响着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作用。究其原因,首先是因为刑事援助制度法律规定明确,指定辩护制度渠道通畅。而且是人民法院以审判机关的地位去要求配合工作,所以刑事援助一有法院要求,一般都会有法律援助机构的响应。而民事援助往往是受害人以个人的名义申请,且刑事被告有国家司法制度作保障,有公、检、法三机关的执法程序和纪律要求为保证。而民事权益被侵害的弱势群体,侵害往往使其生存都困难,如果没有法律援助就难以有有效途径主动向其提供保护,因此,他们的受援迫切性更大。而法律援助工作这种严重的“刑重民轻”现象,使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作用大打折扣。
(二)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设置简单,人才缺乏。因为经费和重视程度等种种原因,县市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很多没有形成日常的工作制度。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绝大多数是采用司法行政机关内调的形式配备,这些人员很多不具备系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素养,不能满足法律援助机构大量而且类型多样的法律咨询和诉讼服务。而且,我国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分布极不均衡,大部分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弱势群体集中的贫困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分布很少。这些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十分困难。
(三)经费紧张而且没有保障机制。当前的法律援助经费十分紧张,尤其是西部及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律援助经费短缺更为严重。个别县市甚至将法律援助机构设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完全背离了法律援助的宗旨。《法律援助条例》虽然规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但是,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的为数不多,更不用说按实际需求拨付和随经济发展递增了。法律援助机构很多都是年年申请打报告,然后是结果未知的等待。实际工作中要么拖欠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要么少批或不批援助案件。
(四)司法机关和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缺乏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配合机制。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虽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被司法机关采取第一次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获得法律帮助,但是刑事法律援助在实际中仅限于出庭辩护。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这一重要的阶段被人为省略了。侦察机关、检查机关没有与法律援助机构联系的意识和机制,法律也无具体规定。很多关键证据的取得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医疗卫生、鉴定等部门的支持,这些部门要么不作为,要么相关费用高昂,同样缺乏与法律援助相对应的制度。
(五)宣传工作不到位。导致的结果是,一方面政府及相关部门因为对法律援助工作缺乏深入了解而不能积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另一方面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制度知之甚少,甚至不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宣传工作和受众脱节,致使真正最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往往没有机会和途径知晓法律援助制度,从而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法律援助制度得到维护。政府以及财政等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制度也只停留在概念阶段,对于其社会作用、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和条件、社会需求规模、经费开支和人员配置以及和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基本不知情。也就谈不上有力的支持和帮助,导致法律援助工作只有司法行政机关一家支撑。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明确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增加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批准数量,缓解刑事援助案件严重挤占民事援助经费的现象。各地应尽快明确《法律援助条例》中的“法律援助范围”、“经济困难的标准”等授权规定事项,明示并公告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范围、条件和程序。应当逐步建立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制度,改善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环境,帮助和支持他们完成援助任务。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法律援助机构应会同人民法院、鉴定机构、仲裁机构等部门,制定出全部认可和统一的法律援助审批文书。工商、卫生等职能部门也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给予法律援助机构支持和帮助,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协调机制,从而真正畅通整个法律援助渠道。
(二)整顿落实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建立律师业和法律援助制度之间和各地域之间的人才共享机制。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设立、经费拨付、日常工作制度和责任机制应监督落实。在法律援助机构人员无法满足工作要求的地方,可以通过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协调,利用和律师业之间的人才共享,缓解目前法律援助机构的人才瓶颈。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任人才充实到法律援助机构中,逐步解决法律援助机构人才缺乏的状况。再者,法律援助机构应打破地域限制,建立人员共享机制,建立较大区域范围内的律师库或法律援助人才库并使之联网,区域内的各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在未完成当年援助任务的律师或法律援助人员中选派人员进行援助,以实现区域内的人才共享。
(三)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政府投入与行业奉献、社会赞助相结合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首先应争取政府按《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用于扶持贫困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其次,对每个案件办案补助标准与实际支出要一致,也就是要保证律师等援助人员工作的无偿性。第三,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力,号召各种社会力量进行捐助,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和管理组织,按各地实际需要解决一定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
(四)加强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和弱势群体真正了解法律援助。首先,要结合当前以人为本和倡导社会公正的执政理念,加强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宣传,让他们在法律援助经费拨付、工作开展、机构建立和人员编制、创造相关社会环境等方面给予重大支持,改变法律援助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一家维持的局面。同时,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要深入基层。最后,宣传还要有意识地为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助打下基础。
法律援助是一项意义深远的工作,它需要各方的努力,社会各种力量的支持,才能不断完善和发展,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维护其合法权益,让法律公正更广泛地得到体现,为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下列关于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实行国家机关“专门机关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B.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
C.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减少援助范围,利用社会资源提供法律服务
D.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只能通过司法解决问题
参考答案
1、【考点】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难度】★★
【答案】B
解析: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A项错误,不当选。
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B项正确,当选。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C项错误,不当选。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适用: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易错点】一般情况下优先适用法律规则,除非适用法律规则将导致个案的不正义,才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易错题】
关于法律原则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一/51.多选)
A.案件审判中,先适用法律原则,后适用法律规则
B.案件审判中,法律原则都必须无条件地适用
C.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
D.法律原则的适用采取“全有或全无”的方式
【考点】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适用
【难度】★★
【答案】ABD。解析: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限定在一定范围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第一,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第二,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第三,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A、B两项错误,当选。
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抽象宏观,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C项正确,不当选。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是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强度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中。D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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